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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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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土保持学会(Chinese Societ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是由全国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科普性的非营利性[1]社会法人团体。

理事会

于1985年3月由国家体改委批准成立,同年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

1986年5月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水利部原部长杨振怀任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

1992年5月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杨振怀连任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

2006年1月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水利部副部长鄂竟平任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

2010年12月14日在北京召开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水利部副部长刘宁任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

2016年12月22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水利部副部长刘宁任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

2018年1月19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水利部副部长陆桂华任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

第五届理事会由146名理事组成,常务理事44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7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7名。

机构简介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设有办公室、财务部、组织宣传部、学术交流部、水平评价中心、继续教育[2]培训部、科普工作部、期刊编辑部、国际合作部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8名。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现有14个专业委员会,151个团体会员,5400余名个人会员。

全国共有28个省级水土保持学会。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的会刊是《中国水土保持科学》(中英文 双月刊)。

学会成立以来,先后接待过来自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尼泊尔、日本、俄罗斯、朝鲜、泰国、韩国等多个国家的学术团体及专家的来访,组织召开专业性的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共同开展水土保持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普及和推广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为广大水土保持工作者服务。

本会致力于加强海峡两岸水土保持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与中国台湾相关的民间组织及专家学者有着密切的协作关系,共同组织系列的海峡两岸水土保持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了海峡两岸水土保持方面的互动交流及学科的发展与创新。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缩写为CSSWC。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是由全国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科普性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纽带和发展我国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团结广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坚持民主办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土保持科技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实施科教兴国和水土保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和谐、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社会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受国家水利、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共同领导,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水土保持学会可自愿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邮编 100083)。

第七条 本会刊物为《中国水土保持科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水土保持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促进国际民间水土保持科技合作。

(二)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普及水土保持科学技术。

(三)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学术刊物、技术专着与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开展优秀书刊与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四)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五)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科技文献编纂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六)为各级决策部门制定水土保持科技发展战略、法律法规,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

(七)承担国家水利、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八)为会员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2.获得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3.大学专科毕业,并有七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4.经考核达到中级技术职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

凡与水土保持工作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注册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直接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凡加入本会的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区、市),申请入会的人员,在本省(区、市)水土保持学会办理入会登记手续,报本会备案,即成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活动;

3.可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刊物;

4.通过评选获得本会及本会上级组织给予的各种奖励。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二)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刊物;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项目论证和技术咨询;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及国内外学术活动;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收取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