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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硬笔书法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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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硬笔书法协会成立于1993年03月05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欣园四区20栋801,法定代表人为张华庆。经营范围包括学术交流 专业培训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对外投资2家公司。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协会党建工作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协会业务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指导。

现任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主席为张华庆。庞中华1993年曾出任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主席,于2008年辞去协会主席职务,现为该协会终生名誉主席。

目录

协会宗旨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让亿万中国人写好汉字,提高汉字的书写水平、提高硬笔书法艺术创作水平,弘扬中华文化、践行大书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硬笔书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 组织、开展硬笔书法工具、材料、技艺的开发、研制、实验、宣传、推广;

(三) 经批准,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举办硬笔书法论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竞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开展艺术展览;

(四) 组织、开展书法教学、培训和人才培养、推荐;

(五)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硬笔书法教材、着述、碑帖、报刊、杂志、作品集;

(六) 组织、代表中国硬笔书法界进行对外交流、联谊、联办赛展和有关合作事项;

(七)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全国硬笔书法的艺术鉴定、赏评和有关标准制定;

(八) 组织、开展与本会有关的团体、个人进行与发展书画事业相关的联谊与合作;

(九) 组织、开展本会业务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硬笔书法协会

英译:

英译缩写:CHCA

本会由与硬笔书法相关的社会团体以及硬笔书法家、硬笔书法理论、研究、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

第二条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亿万中国人写好汉字,提高汉字的书写水平、提高硬笔书法艺术创作水平,弘扬中华文化、践行大书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三条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硬笔书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 组织、开展硬笔书法工具、材料、技艺的开发、研制、实验、宣传、推广;

(三) 经批准,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举办硬笔书法论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竞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开展艺术展览;

(四) 组织、开展书法教学、培训和人才培养、推荐;

(五)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硬笔书法教材、着述、碑帖、报刊、杂志、作品集;

(六) 组织、代表中国硬笔书法界进行对外交流、联谊、联办赛展和有关合作事项;

(七)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全国硬笔书法的艺术鉴定、赏评和有关标准制定;

(八) 组织、开展与本会有关的团体、个人进行与发展书画事业相关的联谊与合作;

(九) 组织、开展本会业务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能力、水平和影响;

(四) 与本会业务相关联的资格单位和个人(资格另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取得入会资格;

(二) 经单位会员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个人简历、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复印件,作品二幅,参展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单位会员须按细则考核验收);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会内其它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向本会推荐人才、订阅会内刊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两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