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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肢残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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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肢残人协会简称“中国肢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 Disability,英文简称:CAPPD),是由全国肢残人和与肢残人工作有关的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残联的业务领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目录

建设宗旨

其宗旨: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代表肢残人共同利益,反映肢残人特殊需求,为肢残人服务,维护肢残人合法权益,促进肢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节选)

(2013年9月18日中国残联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肢残人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肢残人协会,简称:中国肢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 Disabilities,英文简称:CAPPD。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肢残人和与肢残人工作有关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肢残人的代表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代表肢残人共同利益,反映肢残人特殊需求,为肢残人服务,维护肢残人合法权益,促进肢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团结、引领肢残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履行法定义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促进肢残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维权、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工作,参与、举办有关肢残人的各类培训,开展有益于肢残人身心健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三)推进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推动肢残人辅助器具的开发与应用。对肢残人驾车等具有肢残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四)在肢残人中培养、推荐残疾人[2]工作者;

(五)承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工作;

(六)代表中国肢残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热心为肢残人提供服务,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个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肢残人个人会员免交会费,其他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授权委员会行使此职权,但调整的委员数不得超过总数的1/3;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

委员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聘请;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四)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七)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提出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本协会的标识;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工作能力;

(二)热爱残疾人事业,在肢残人中与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威信;

(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委员会同意,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受主席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办事机构

中国肢协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