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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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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花卉协会成立于1984年11月1日,是在民政部登记成立的全国综合性的花卉园艺行业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协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展览部、联络部和信息部4个部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花卉协会,为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协会下设杜鹃花、月季、兰花、茶花、蕨类植物、梅花蜡梅、牡丹芍药、荷花、桂花、花文化、零售业、盆栽植物、绿化观赏苗木、盆景、市场流通、花卉景观16个分会。协会是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Horticultural Producers, AIPH)、亚洲花店协会(Asia Florists’ Association, AFA)、国际茶花协会(International Camellia Society, ICS)、世界月季联合会(World Rose Federation, WRF)等国际组织会员单位。

主要工作

协会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负责花卉标准管理,承担全国花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织编写发布《中国花卉产业发展报告》、《全国花卉产销形势分析报告》;负责申请组织在国内举办的世界园艺博览会、国际性插花花艺大赛;主办中国花卉博览会、中国国际花卉园艺展览会、中国杯插花花艺(盆景、组合盆栽)大赛等国际性和全国性综合展会;举办中国花卉产业论坛以及全国荷花展览会、中国杜鹃花展览会、中国兰花博览会、中国茶花博览会、中国梅花蜡梅展览会、中国月季展览会等专业展会;开展花卉行业培训、国际交流和花文化基地认定等相关工作;主办《中国花卉园艺》杂志、中国花卉协会网站和中国花卉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花卉行业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文件,宣传行业动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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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花卉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花卉协会(简称中国花协),英文名称: CHINA FLOWER ASSOCIATION(缩写 C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花卉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1]、社会团体和个人为达到共同目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社会化、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组织、协调、引导、服务”等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提供咨询,为会员和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花卉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花卉产业;为发展城乡经济,增加人民收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行业调研,编制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等,并协助组织实施;

(二)收集、整理、发布产业信息,研究分析国内外花卉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参与和组织制定国家有关花卉的法规、政策、标准等,并宣传贯彻执行;

(四)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经有关部门授权,加入国际花卉行业组织;组织开展国际性花卉行业展览、展销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五)举办全国性的花卉会展活动,包括博览会、展销会、竞技比赛、信息交流、行业论坛等;指导和支持举办区域性、地方性花事活动;

(六)组织协调全国花卉科研、生产、流通、销售,促进行业分工与合作;

(七)组织行业培训,开展职业资格鉴定,提高花卉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市场损害调查,协助解决贸易纠纷;

(十)开办杂志、网站等,编辑出版图书,宣传行业政策,普及花卉知识、弘扬花文化,引导大众消费;

(十一)承办民政部和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吸收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单位会员的范围包括:

1.各省(区、市)花卉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

2.花卉园艺及相关的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

3.花卉园艺及相关的企业。

(二)个人会员的范围包括:

1.从事或热爱花卉园艺及相关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等人员;

2.热爱并支持花卉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有关人员;

3.在花卉园艺界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知名人士;

4.对花卉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三)名誉会员的范围包括:

热心帮助我国花卉事业发展,并对我国花卉事业有较大贡献的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和外国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中国花卉协会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类展览、培训和考察等活动的优先权,并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三)获得本团体的有关资料、信息和享受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研究并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查和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工作计划;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由热爱花卉事业的享有崇高威望的同志出任。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团体的重大活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内设若干部(室)。秘书处是本团体的基础服务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定;

(二)主持本团体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制订本团体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本团体的日常事务应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决定。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设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