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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运筹学会是中国运筹学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发展中国运筹学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机构简介

1980年4月,中国数学会运筹学分会成立。这对运筹学在我国的发展,无疑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1991年,中国运筹学会成立。中国运筹学会积极组织广大运筹学工作者,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1]活动。通过这些年卓有成效的努力,中国运筹学界涌现出了一批又一批学术新人,而运筹学本身在中国也发生了从无到有、从幼稚到成熟的质的变化。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中国运筹学会也积极开展同国际运筹学界的交流与合作,主办了多次大型国际学术会议,并通过这些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确定了中国运筹学会在整个国际运筹学界中的地位。中国运筹学会正以成熟的姿态屹立在国际科技舞台上。

专业委员会

中国运筹学会现有专业委员会16个、个人会员 2000 多人,团体会员30个,集中了全国运筹学最优秀的科研人员。同时,中国运筹学会还主办《运筹学学报》和《运筹与管理》两份中文期刊。2013年,中国运筹学创办了新的英文期刊。

新的21世纪已经到来,这是一个伟大的时代,机遇与挑战并存,中国运筹学会将在中国科协的指导下,团结广大运筹学工作者,继续创造宽松、和谐和团结的学术气氛,群策群力,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运筹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中国运筹学会。本学会英文译名:Operations Research Society of China,英文缩写:ORSC。以下简称本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运筹学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2]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新时代担负起团结引领运筹学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运筹学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运筹学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会议,交流有关运筹学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讲座和学习班,弘扬科学精神,普及运筹学的理论,推广运筹学的方法,传播运筹学的思想,扞卫科学尊严,激发青少年对运筹学的兴趣,提高科学素质,发现培养运筹学青年后备人才;评选《中国运筹学会科学技术奖》;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

(四)开展民间国际运筹学交流活动,促进与国际同行的合作,发展同国外的运筹学团体和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协助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五)支持大专院校开设运筹学的课程,提高教学水平,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书籍出版。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推动运筹学的应用软件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组织运筹学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运筹学成果的转化应用;

(七)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运筹学专家和创新团队;

(八)密切联系运筹学工作者,反映运筹学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运筹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运筹学工作者之家;

(九)健全运筹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以及科学研究伦理监督机制。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从事运筹学相关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或学生,或者是热心运筹学事业,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军队人员加入学会,必须获得《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

(五)单位会员: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企业单位与学术团体,符合上述条件,热心运筹学事业,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军队单位入会必须获得《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

(六)会士:在运筹学及相关领域有卓越成就的会员,按照本学会《中国运筹学会会士条例》的相关程序可成为会士。

(七)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的学术活动和优先取得本学会刊物与学术资料的权利;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则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