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烏蘭察布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市民委),兼掛烏蘭察布市宗教事務局、烏蘭察布市蒙古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為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1]。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起草全市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事務管理的政策和規範性文件;並對執行情況督促檢查。組織開展民族工作重大事宜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監督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貫徹落實,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事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三)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有關工作,承擔組織、協調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2]。對旗縣市區民族、蒙古語文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監督檢查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全市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指導各旗縣市區民族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承辦全市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聯繫民族鄉,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譯、出版、報刊、廣播影視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對外宣傳工作。
(八)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維穩信訪、食品安全、脫貧攻堅等工作。
(十)完成市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視頻
烏蘭察布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民族事務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2020-09-30
- ↑ 烏蘭察布市完成《烏蘭察布市清真食品市場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工作,搜狐,201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