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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监察委员会是由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17日,乌鲁木齐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乌鲁木齐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1]、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现任乌鲁木齐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吴勇

人事任免

2020年1月1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闭幕,吴坚当选为乌鲁木齐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19〕8号)精神,设置中共乌鲁木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乌鲁木齐市监察局(以下简称市纪委机关、监察局)。市纪委机关与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

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2018年1月,成立乌鲁木齐市监察委员会,撤销原乌鲁木齐市监察局。监察委主要职能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乌鲁木齐市纪委监委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能。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实施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维护党章和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及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负责反腐败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市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决定,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决议、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处理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以及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党规的案件,决定给予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县处级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批准权限和规定程序做出处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制定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教育。

(六)对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全市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党内规章。

(七)调查了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规章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八)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纪检监察干部;审核各区(县)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室有关领导干部的任免;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组织指导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1)办公厅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对外联络、档案[2]、信息、财务、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汇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组织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督促检查领导批办事项、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工作。

(2)组织部

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负责机关、派出派驻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会同组织部门,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的提名、考察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3)宣传部

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以及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指导纪检监察系统的宣传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和网络信息工作。

(4)研究室

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组织协调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民意调查;研究起草有关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办法;参与、协调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工作;负责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的咨询答复和解释工作。

(5)党风政风监督室

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维护首府稳定和长治久安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作风建设规定、廉洁自律规定等制度规定的落实,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综合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综合协调、指导督办重大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履行市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职能;承担市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6)信访室

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处置信访举报中的突发情况;指导、协调、监督纪检监察系统的信访举报工作。

(7)案件管理室

负责对市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归口管理查办案件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负责向自治区纪委报告问题线索及案件查办情况;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

(8)第一执纪监督室、第二执纪监督室、第三执纪监督室、第四执纪监督室、第一审查调查室、第二审查调查室、第三审查调查室

监督检查联系区(县)、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委管理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维护首府稳定和长治久安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区(县)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承办联系区(县)、部门单位市委管理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综合协调、指导监督联系区(县)、部门单位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还相应增加“综合协调维护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相关办法措施的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做好政治纪律案件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政治纪律案件的查办工作;承办党员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需立案检查)及相关联违纪违法案件的初核、审查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 的职责。

(10)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维护首府稳定和长治久安等方面的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初核及案件审查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1)案件审理室

审理需呈报自治区纪委监委和市委、市政府审批或备案的案件;审理直接检查处理和区(县)、部门单位报批或备案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案件;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