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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監察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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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監察委員會是由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7日,烏魯木齊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標誌着烏魯木齊市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1]、全面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

現任烏魯木齊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吳勇

人事任免

2020年1月16日,烏魯木齊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閉幕,吳堅當選為烏魯木齊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烏魯木齊市委、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市黨發〔2019〕8號)精神,設置中共烏魯木齊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烏魯木齊市監察局(以下簡稱市紀委機關、監察局)。市紀委機關與監察局合署辦公,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職能。

根據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2018年1月,成立烏魯木齊市監察委員會,撤銷原烏魯木齊市監察局。監察委主要職能是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烏魯木齊市紀委監委現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和市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實施黨章規定範圍內的監督,維護黨章和黨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重點監督檢查縣處級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政治紀律情況及作風建設方面的問題;負責反腐敗的組織協調工作,協助市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

(二)貫徹落實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決定,監督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決議、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處理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區(縣)以及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黨規的案件,決定給予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縣處級幹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批准權限和規定程序做出處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負責制定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對黨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遵紀守法、廉潔從政教育。

(六)對紀檢監察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全市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參與制定黨內規章。

(七)調查了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政策、規章情況,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建議;變更或撤銷下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八)協同有關部門管理紀檢監察幹部;審核各區(縣)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領導幹部人選;負責市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室有關領導幹部的任免;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組織建設,組織指導紀檢監察幹部的培訓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1)辦公廳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對外聯絡、檔案[2]、信息、財務、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匯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組織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督促檢查領導批辦事項、工作部署及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組織協調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信息工作。

(2)組織部

負責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設;負責機關、派出派駐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組織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會同組織部門,負責紀檢監察系統領導幹部的提名、考察工作;負責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3)宣傳部

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以及涉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網絡輿情信息的收集、研判和處置工作;指導紀檢監察系統的宣傳教育、廉政文化建設和網絡信息工作。

(4)研究室

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組織協調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會同有關單位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民意調查;研究起草有關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辦法;參與、協調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制度及規範性文件的起草、修訂工作;負責紀檢監察政策法規的諮詢答覆和解釋工作。

(5)黨風政風監督室

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維護首府穩定和長治久安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規定、作風建設規定、廉潔自律規定等制度規定的落實,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綜合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考核;綜合協調、指導督辦重大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履行市人民政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職能;承擔市績效考評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6)信訪室

受理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和電話網絡舉報事項;處置信訪舉報中的突發情況;指導、協調、監督紀檢監察系統的信訪舉報工作。

(7)案件管理室

負責對市委管理幹部的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歸口管理查辦案件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負責向自治區紀委報告問題線索及案件查辦情況;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

(8)第一執紀監督室、第二執紀監督室、第三執紀監督室、第四執紀監督室、第一審查調查室、第二審查調查室、第三審查調查室

監督檢查聯繫區(縣)、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市委管理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維護首府穩定和長治久安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區(縣)黨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委落實監督責任的情況;承辦聯繫區(縣)、部門單位市委管理幹部的違紀違法案件和其他比較重要複雜案件的初核、審查並提出處理建議;綜合協調、指導監督聯繫區(縣)、部門單位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還相應增加「綜合協調維護政治紀律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相關辦法措施的研究,提出工作建議;做好政治紀律案件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政治紀律案件的查辦工作;承辦黨員幹部嚴重違反政治紀律(需立案檢查)及相關聯違紀違法案件的初核、審查工作,並提出處理建議」 的職責。

(10)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維護首府穩定和長治久安等方面的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受理有關紀檢監察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初核及案件審查工作,並提出處理建議;負責監督檢查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11)案件審理室

審理需呈報自治區紀委監委和市委、市政府審批或備案的案件;審理直接檢查處理和區(縣)、部門單位報批或備案的案件;按照管理權限承辦黨員、監察對象的申訴案件;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