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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墨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普室字〔2019〕4号)和《中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墨室字〔201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1]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水资源、草原资源、森林和湿地等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水资源、草原资源、森林和湿地等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四)负责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起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有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承担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2]、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权限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落实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开展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矿产资源压覆查询。按规定权限参与采矿权招标、投标管理;负责采矿权授予及转让申请的初审,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的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办理采矿权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依法收缴采矿权收益金、采矿权使用费;调处辖区内采矿权属的争议和纠纷;维护合法的采矿权益,组织矿产开发和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保护测量标志。

(十三)负责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开展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全县15个乡(镇)自然资源管理所实行垂直领导和监督管理。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履行全民所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

(十七)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务局在河道采砂方面的职责分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编制通航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2.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县行政区划图。

3.与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治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有关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级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协调开展多灾种和灾害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综合性文件起草、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治理、安全维稳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自然资源系统党的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负责自然资源系统巡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局党组重大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机关的党务工作。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等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联系协调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调查与确权登记股 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地理信息成果和测量标志保护。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定测绘资质资格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承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指导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和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工作。负责用地供应审核报批工作。承担临时用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国土空间规划股 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拟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拟定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工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承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实施工作。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传统村落及古驿道的保护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指导乡村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及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城乡规划的规章草案、规范和政策。负责重要规划项目的设计招标组织工作。监督实施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工作,承担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报批工作。

(五)国土环境管理股 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起草,拟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组织编制并实施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承担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地质环境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全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的监管。

(六)耕地保护股 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土地征收征用政策和补偿标准的制定等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矿产资源管理股 拟定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承担权限内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工作。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重要矿产资源压覆查询。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

(八)法规与监察股 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县局信访工作,受理并牵头办理自然资源信访事项。牵头办理县级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政策法规的咨询回复工作。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推进依法行政“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执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制度、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五条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督查员1名(副科级)。

第六条 将县城乡规划中心承担的除行政执法职能以外的行政职能划归县自然资源局。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30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