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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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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簡稱公路總局、公路局、公總)為中華民國交通部的直屬機關,名義上管理中華民國全國之公路,目前主要業務為掌管臺灣省及部分直轄市境內省道之規劃、測量、新建、施工、養護美化;除此之外,還負責全國公路監理業務,包含車輛牌照駕駛執照之核發、以及執行車輛規格檢驗。目前亦是唯一名稱帶有「總局」的中華民國政府機關

沿革

中國大陸時期

  • 1928年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後,公路相關業務由國民政府鐵道部主管。
  • 1931年,公路相關業務改為全國經濟委員會主管。
  • 1938年1月1日鐵道部裁撤併入交通部後,交通部成立交通部公路總管理處掌管全國公路相關業務[1]。1938年2月,陝甘運輸管理局更名為西北公路運輸管理局。
  • 1941年7月,公路交通機構改歸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戰時運輸統制局。
  • 1943年1月,公路運輸機構復歸交通部管轄。1943年4月,交通部公路總局成立,當時掌理公路運輸、公路工程與公路監理等三大業務,內部設有總務處、工務處、監理處、運務處、材料處、財務處,其中工務處負責規劃公路路線、監理處負責牌照發放、運務處負責公營車輛之調度、材料處負責各工程用料所需。交通部公路總局並就業務需要,於全國分區設立公路管理局,或於興築新路工程時設立公路工程局。
  • 1945年1月1日,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戰時運輸管理局成立,首任局長俞飛鵬。公路運輸機構移歸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戰時運輸管理局管轄,各區運輸局與公路工務局合併改組為軍委會戰時運輸局某區公路運輸管理局。
  • 1946年1月,交通部恢復公路總局建制。
    • 第一區公路工程管理局:1946年3月1日由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戰時運輸管理局南京辦事處在南京改組成立,負責蘇、皖、浙3省,京、滬兩市境內國道修復、養護工作。內設總務、工務、監理、材料4科,人事、會計、總工程師3室。外設第一工程處(駐上海)、第二程處(駐無錫)、第三工程處(駐南京)、第四工程處(駐杭州)、第五工程處(駐南京)、第六工程處(駐蕪湖)。1949年第一區局撤退到杭州。
    • 第二區公路工程管理局:1946年3月在湖南晃縣籌備成立,3月底遷長沙,4月遷漢口。局長周鳳九。內設總工程師室、工務科、監理科、材料科、總務科、人事室等。下設常萬路、武長路、武萬路、漢宜路、鄂東路等復修工程處及開封辦事處等機構。復修工程處內設工務、總務、會計3課,沿線設總段及分段等。管轄公路範圍北以西安、潼關、洛陽、開封之線為界;南以榆樹灣、長沙、南昌之線為界;東以開封、六安、安慶、南昌之線為界;西以西安、巴東、榆樹灣之線為界。跨越湘、鄂、贛、豫、皖、陝六省。轄第二運輸處,1946年4月由川湘公路管理局之運輸業務改組成立,專責辦理湘鄂贛三省國道及省際客貨運輸業務,營運路線5,000餘公里。處本部設長沙,處長劉哲民。處內設總務、運務、機料科及秘書、會計、人事室等。1947年6月1日,由公路總局直管。設有長沙、沅陵、南昌、武漢分處,南平、重慶業務所,南昌、漢口修車廠及長沙材料庫、長沙水陸聯運站等。各分處內均分設總務、運務、機料、會計課及人事室等。
    • 第三區公路工程管理局:設柳州辦事處、貴陽辦事處、桂林工務處。
    • 第四區公路工程管理局:駐昆明。
    • 第五區公路工程管理局:川康。駐重慶。
    • 第六區公路工程管理局:新疆。
    • 第七區公路工程管理局:1946年3月由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戰時運輸管理局西北運輸管理局改組而成。管轄甘、青、寧3省。下設運輸處。1947年6月1日,運輸處擴充,改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七運輸處。
    • 第八區公路工程管理局:駐北平。管轄華北各省。
    • 第九區公路工程管理局:

委辦臺灣省公路局

  • 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交通部公路總局於1958年撤銷(名義上保留,如駕照上官印仍刻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字樣),實質業務均交由臺灣省公路局負責。
  • 1945年10月25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運作後,下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鐵路管理委員會汽車處接收原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附屬之自動車部門,公路監理則援例由各縣市政府辦理。1946年8月1日,臺灣省公路局成立,負責管理臺灣省境內公路運輸業務,並自同年10月1日接辦全省公路監理業務(1947年1月始獲交通部公路總局正式委辦)。一些資料記載,臺灣省公路局係由鐵路管理委員會汽車處改組而來;事實上,臺灣省公路局是一個新的機關,僅接收汽車處部分資產及業務,且與汽車處位階大不相同,還曾與汽車處同時存在,並非由汽車處改組而來。
  • 1947年4月22日,臺灣省政府成立,臺灣省公路局隸屬臺灣省政府交通處
  • 1949年,臺灣省公路局接管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公共工程局所負責之公共工程業務。
  • 1967年7月1日臺北市升格為直轄市,1979年7月1日高雄市升格為直轄市,這兩地之公路業務均自隔年7月1日分別移交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管理。
  • 1977年7月11日,臺灣省政府首長會談決定,將臺灣省公路局公路運輸業務全部劃分出來成立臺灣汽車客運公司,總部設在臺中市中華民國陸軍干城營區[2]
  • 1980年10月1日,臺灣省公路局所掌之公路運輸業務(含蘇花公路管制業務)依據《公路法》規定移交臺灣汽車客運公司,臺灣省公路局依照《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組織規程》修正條文規定改組;於是臺灣省公路局所負責之業務,調整為公路工程與公路監理二類。但蘇花公路管制業務不久後移回臺灣省公路局辦理。

更名改隸

  • 1999年7月1日之後,因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之故,臺灣省公路局改為隸屬於交通部,暫稱「交通部公路局」。
  • 2002年1月30日,《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施行,交通部公路局正式改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至今。
  • 2006年8月1日,慶祝交通部公路總局成立60週年(自1946年8月1日起算),「公路總局局史館」於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原倉庫開幕。
  • 2012年1月1日,全國公路監理業務統一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統籌管理,公路總局分別於臺北市高雄市金門縣連江縣成立臺北市區監理所高雄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連江監理站;臺北市區監理所與高雄市區監理所,係本日臺北市監理處高雄市監理處改隸交通部公路總局之後改名而來。原先公路總局僅負責臺灣省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部分,臺北市高雄市[3]由當地政府交通局監理處自行負責,金門縣、連江縣由該縣交通局監理所辦理。
  • 2013年7月3日,配合《公路法》第67條修正公布,交通部指定公路總局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業務辦理機關,成立「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於各區監理所成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借調臺灣省政府現行辦理鑑定及覆議業務人員協助辦理。
  • 待交通部改制「交通及建設部」後,擬更名為「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

總部遷移

  • 1946年8月1日,臺灣省公路局成立於交通部臺灣郵電管理局內(位置待查)。
  • 1958年,臺灣省公路局進駐原大阪商船株式會社台北支店[4]
  • 1968年,臺灣省公路局在舊大樓東側興建地上9樓的新大樓(土地係向台北仁濟院租用),同時將舊大樓的塔屋拆除並增建為地上4樓,舊大樓外牆拉皮及貼上黃褐色磁磚。
  • 2014年3月17日,交通部公路總局進駐新址大樓(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東園町公會堂、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原址,2010年12月9日動工,2013年8月完工),為地上12樓、地下2樓的鋼骨混泥土建築,採用綠建築概念施工,並置有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節能設施[5]);同年5月2日舉行啟用典禮。
  • 2013年12月30日,在民間人士的期盼下,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通過指定原大阪商船台北支店為市定古蹟[6]。2014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公告原大阪商船台北支店為市定古蹟。2015年,原大阪商船台北支店東側的九層樓建築拆除。2017年1月17日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開始原大阪商船台北支店修復工程,回復為原本的外觀。原大阪商船台北支店修復完工後,成為國家攝影文化中心臺北館。

組織

  • 局長
    • 副局長
      • 主任秘書
      • 總工程司
        • 副總工程司

內部單位

  • 規劃組
  • 工務組
  • 養路組
  • 監理組
  • 運輸組
  • 交通管理組
  • 公路防災中心
  • 用路人服務中心
  • 車輛動態資訊管理中心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政風室
  • 法制室
  • 主計室
  • 資訊室
  • 覆議會

局屬機關

養護工程單位
  • 第一區養護工程處(轄區為基隆市、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
    • 景美工務段
    • 中和工務段
    • 中壢工務段
    • 新竹工務段
    • 復興工務段
    • 基隆工務段
  • 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轄區為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 苗栗工務段
    • 臺中工務段
    • 彰化工務段
    • 南投工務段
    • 谷關工務段
    • 埔里工務段
    • 信義工務段
    • 員林工務段
  • 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轄區為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 高雄工務段
    • 潮州工務段
    • 臺東工務段
    • 甲仙工務段
    • 關山工務段
    • 澎湖工務段
    • 楓港工務段
    • 大武工務段
    • 鳳屏工務段
  • 第四區養護工程處(轄區為宜蘭縣、花蓮縣)
    • 頭城工務段
    • 南澳工務段
    • 獨立山工務段
    • 花蓮工務段
    • 太魯閣工務段
    • 玉里工務段
    • 金岳工務段
  • 第五區養護工程處(轄區為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
    • 斗南工務段
    • 水上工務段
    • 新營工務段
    • 新化工務段
    • 曾文工務段
    • 阿里山工務段


新建工程單位
  • 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
  • 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
  • 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監理單位
  • 臺北市區監理所(轄區:臺北市、新北市部分、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 士林監理站
    • 基隆監理站
    • 金門監理站
    • 連江監理站
  • 臺北區監理所(轄區:新北市部分、宜蘭縣、花蓮縣)
    • 板橋監理站
    • 蘆洲監理站
    • 宜蘭監理站
    • 花蓮監理站
      • 玉里監理分站
  • 新竹區監理所(轄區: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 新竹市監理站
    • 桃園監理站
    • 中壢監理站
    • 苗栗監理站
  • 臺中區監理所(轄區: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 臺中市監理站
    • 豐原監理站
    • 彰化監理站
    • 南投監理站
      • 埔里監理分站
  • 嘉義區監理所(轄區: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
    • 雲林監理站
      • 東勢監理分站
    • 新營監理站
    • 臺南監理站
    • 麻豆監理站
    • 嘉義市監理站
  • 高雄市區監理所(轄區:高雄市部分)
    • 苓雅監理站
    • 旗山監理站
  • 高雄區監理所(轄區:高雄市部分、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 澎湖監理站
    • 臺東監理站
    • 屏東監理站
      • 恆春監理分站
訓練所
  • 公路人員訓練所
    • 公路人員訓練所中部訓練中心
    • 公路人員訓練所南部訓練中心
材料試驗單位

未來展望

由於目前的公路總局與大陸時期的公路總局成立背景不同,造成目前臺灣公路交通業務分割。公路總局雖號稱全國公路管理機關,但中華民國國道高速公路)之新建與養護,卻是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所負責。公路總局反而僅能新建、養護省道;但直轄市省轄市境內之省道,卻因屬於市區道路,由當地政府管轄。而縣道法定雖由各縣政府興建養護,但由於各地無力負責,因此大都交由公路總局代為養護。[7]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工作計畫中,交通部公路總局擬更名為「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未來國道與省道仍為二元管理,分由交通及建設部下設之「高速公路局」與「公路局」掌理,政策則由交通及建設部路政司負責。縣道部分因公路總局人力精簡,已經逐步由各地方政府收回自行養護。

未來組織規劃

依立法院初審通過的《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擬設

  • 局長
    • 副局長(2人)
      • 主任秘書
  • 交通管理組
  • 規劃組
  • 工務組
  • 養路組
  • 監理組
  • 運輸組
  • 北、中、南、雲嘉南及東區養護分局
  • 南北二區整建工程處
  • 基北區、臺北區、新竹區、臺中區、嘉義區、高雄區及東澎區監理所
  • 公路人員訓練所
  • 材料實驗所

參考文獻

  1. 尋路臺灣 客運史 交通部公路總局
  2. 省府首長會談決定 成立汽車客運公司 公路監理行政仍由公路局主辦. 聯合報. 1977-07-12: 2. 
  3. 僅限於原1979年升格之高雄市轄區,不包含原高雄縣轄區。例如東沙島上車輛依其登記,分屬於高雄市監理處、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及其屏東監理站管轄。
  4. 飛行場の測候所: 請大家一起來呼籲保存臺北站前公路總局建物!. [2015-04-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04). 
  5. 《公路通訊》302期 (PDF). [2013-08-1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1-01-12). 
  6. 新舞臺登錄文化景觀、南港瓶蓋工廠部分建物登錄歷史建築 「原大阪商船株式會社台北支店」指定為市定古蹟. [2014-09-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11). 
  7. 2010年12月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升格為直轄市後,原屬於高雄縣、臺南縣縣道部分,在2011年仍將由公路總局代為養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