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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于2014年6月在南海区民政局的批准下成立,是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1],以及佛山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协会以“立足南海,服务政企”为本职定位,主要协助政府制定高企政策、项目审查,为企业提供高企申报、培训咨询、项目辅导等服务。协会接受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南海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开展有关科技政策法规的培训和咨询服务;为政府制订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建言献策;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专题研讨、参观考察、参展和经济贸易活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证[2]和复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成果鉴定等有关的服务工作;组织会员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促进政产学研合作;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交流联谊活动,促进各企业间交流和经贸及技术合作。

佛山市南海区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佛山市南海区高新技术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Foshan Nanhai Hi-tech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由佛山市南海区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研究、开发生产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单位,为促进南海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自愿组成,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社团的有关规定。本会以“立足南海,服务政企”为本职定位,全面贯彻落实南海区委、区政府实施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整合有关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多方资源和力量,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南海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研发楼A栋A101-1室。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政策,宣传各级政府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法规,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

(二)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辅导、材料审核,以及其他科技项目申报、成果鉴定等相关服务工作。

(三)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调研工作,形成产业发展报告,为政府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扶持政策等建言献策。

(四)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科研立项、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的等高新技术企业辅导和咨询服务,以及各类企业管理、技术创新、人才培育的培训。

(五)为会员单位搭建金融、科技、产业、人才等综合服务平台,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项目合作。

(六)组织会员单位之间开展交流联谊、自主创新、专题研讨、技术攻关、考察学习、参展和经济贸易活动。

(七)加强新闻媒体合作,宣传会员单位科技创新、创新团队建设和优秀科技创新人才等方面成果和业绩,传递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动态。

(八)聆听会员单位共同关心或亟待解决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诉求和建议,协助政府解决会员单位实际困难和问题,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组织会员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促进政产学研合作。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佛山市南海区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研究、开发生产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单位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应当拥护本会章程,并有加入本会意愿。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关心、支持佛山市南海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牌匾;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本会应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荣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建立全体会员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牌匾,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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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