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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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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英语:delict),是指人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的行为。在某些大陆法系中,表示故意的错误,类似于普通法中的侵权概念。侵权行为之成立,须行为人因故意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亦即行为人之行为须具备归责性、违法性,并不法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始能成立,且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人,对于侵权行为之成立要件应负举证责任。

名词释义

过错冒犯的行为

侵权行为 Delict(来自拉丁语 dēlictum,dēlinquere 的过去分词“有过错,冒犯”之意),是民法和混合法司法管辖区中的一个术语,其确切含义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但始终集中在不法行为的概念上。不法行为抽像地定义为侵犯权利,而在普通法中,有许多特定类型的侵权行为,但在许多方面有所不同实质性途径。

定义

狭义的意义

在最狭义的意义上,delict 是一个拉丁词(delictum 'offence, wrong')(欧陆法系英文:delict,普通法英文:tort;不法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法通常是立法机关通过的一般性法规,而普通法系国家的侵权法则源于判例法。 依据法律之规定,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须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则包含下列:须有权利被侵害、须有损害之结果、需有加害之行为、加害行为人须具有责任能力、加害行为系出于自然故意或过失及因果关系。

天主教教会法

天主教会的佳能法中,不法行为是典型的犯罪等价物。不法行为不同于罪,甚至是大罪。一个人可以在法律上犯有不法行为,但在道德上没有罪过,而一个人可以有罪,但在法律上没有过失行为。

各国定义

德语系国家

相比之下,德语国家的民法并不像法国法和罗马法那样区分违法(Delikt)和准违法(Quasidelikt )。根据德国的Deliktsrecht或“不法行为法”,损害索赔可以来自基于过错的责任( Verschuldenshaftung ),即故意( Vorsatz ) 或疏忽( Fahrlässigkeit ),或严格责任( Gefährdungshaftung )。根据 § 823 BGB,损害赔偿可以基于对普遍适用的权利(绝对的 Rechtgut) 例如生命、身体自主权、健康、自由和所有权,或违反保护某种合法利益的法律。但是,§ 826 BGB(以及类似的奥地利§ 1295(2) ABGB)与违法行为相近。根据该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不仅扩大了侵权责任的范围(如法国法律),而且扩大了纯粹的经济损失(echter/reiner Vermögensschaden)。

南非和斯里兰卡

南非法律和斯里兰卡也使用不法行为法而不是侵权法。南非普通法制定了一套关于分配损失责任的一般原则。这应该与英美普通法方法形成对比,后者俱有不同的侵权行为,每一种行为都有其独特的要素,需要在诉讼成立之前得到满足。索赔人成功之前必须满足的违法要素是:

  • 行为——可能包括委托(积极行动)或不作为(未采取必要的行动),但只有在有义务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不作为的责任。
  • 非法性——被投诉的行为必须在法律上受到谴责。这通常是参考社区的法律信念来评估的。
  • 过错——除了在责任“严格”的有限情况下(即责任既不需要故意也不需要疏忽),一旦确定行为的不法性,就有必要确定被起诉的人是故意还是疏忽,无论是这足以附加责任。
  • 损害——最后,该行为必须对索赔人造成某种形式的损失或伤害,他们才能提出索赔。这种损害可以采取财产损失的形式(个人财务状况的减少,例如索赔人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或非财产损失(与个人财务财产无关的损害,但赔偿诸如痛苦和苦难之类的东西)。
  • 因果关系——索赔人投诉的行为必须造成损害,在这方面评估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的目的是限制事实因果关系的范围,如果行为的后果是客观的、理性的人无法预见的,被告人就会逃避责任。

一组事实可能会同时引发合同索赔和不法索赔。animus contrahendi 的定义表明了订立合同的意图。公共政策考虑在对每项要求的限制设置中是显而易见的。

台湾法规

台湾法规-民法第 184 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1]

种类

在民法上,侵权行为可简单归为下列几类:单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公务员之侵权责任、法定代理人之责任、雇用人之责任、定作人之侵权行为责任、动物占有人之责任、工作物所有人之责任、商品制造人之责任、动力车辆驾驶人之责任、一般危险之责任及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等。

侵权法

刑法历史来看,刑法是从侵权法脱胎而出的。而在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下,则会倾向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是在于对于被害人遭受违法侵害权利时的损害填补;刑法的功能,则是对于违法侵害权利的行为人加以非难、谴责与惩罚。

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之成立,须行为人因故意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亦即行为人之行为须具备归责性、违法性,并不法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始能成立,且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人,对于侵权行为之成立要件应负举证责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号判决要旨参照)。

涉及范围

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就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之侵权行为而言,保护的客体在于“权利(例如:生命身体健康财产、隐私、名誉自由信用贞操权等)”,虽不含“利益”(如:“占有”、“债权”即属利益而非权利),而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或民法第184条第2项“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加损害于他人之侵权行为,保护的客体则包含“权利”及“利益”。[2]

刑事追诉权

虽然有很多行为同时属于侵权行为及犯罪,但他们是截然不同的范畴。犯罪可理解为违反对整个社会的义务。刑事追诉权之发动绝大多数由国家提出,亦是国家的职责之一(在特别情况下,个人亦可以提出私人刑事检控);相对的,任何人因侵权行为而致使权利遭受侵害,都可以主张自己之权利。但是侵权行为法和刑法有著很大的相似性,最大的相似点是它们侵犯的对象都是某种权利。正是基于这一点,在美国,刑法和侵权法的区别不大;从这一点来说,结合侵权行为法与刑法一起学习,会对整个宪法中的权利有一个充分的了解。

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之对象可以是侵害之财物,也可以是侵害人身或人格权等。而一具侵害对象的不同,赔偿范围亦不同。

财产上的损害

财产上之损害系指所受损害以及所失去之利益。而财产上之损害的赔偿方式为:赔偿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回复原状及金钱赔偿。

非财产上的损害

非财产上之损害系因受损所致精神上或肉体上之痛苦。而非财产上之损害的赔偿方式则为:人身损害依具体情形定赔偿之数额、财物损害依据当前法律无法请求。

人身之损害

人身之损害可分为财产上损害赔偿与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两类。侵害身体健康之财产上损害赔偿,不法侵害身体健康者,对于其因此而减少之劳动能力或增加之生活需求,须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侵害生命权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其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请求赔偿相当金额。侵害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不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等,其可请求赔偿相当金额。另名誉受损者,可请求回复之。

侵权行为责任与契约责任

侵权行为法中义务人承担的多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而契约法中由于当事人的接触因而其所承担的往往是积极的义务。另外契约法中通常需要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利益,而侵权法则无。侵权行为法调整的是一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一般保护义务”),与契约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特别保护义务”)不同,因此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的发展过程中,比起适用范围不断膨胀的契约责任(例如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第三人效力契约、附随义务与积极侵害债权理论),侵权责任做为一般保护义务一直以来都被严格限缩。

侵权与犯罪之比较

侵权与犯罪在主观过错方面存有较大差异。侵权之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且通常只需认识到自己可归责性即可,并不需要认识到自己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实际损害。而刑法上的过失不仅仅要认识到自己行为可归责性(违法性),还要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在此不同功能区分之下,侵权行为与犯罪的主观过错要件规定自然不同:侵权行为可以包括故意或过失,但刑法则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另外,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思想与法制下,损害赔偿原则上以被害人实际损害为上限,并不像法系承认被害人为了惩罚侵权行为人而可以请求钜额赔偿金。

判决实例

苹果5G装置侵权爱立信专利

苹果公司即将在2022年9月推出iPhone 14,传将发表4款机型,却传出苹果因为侵犯爱立信(Ericsson)的5G专利问题,哥伦比亚法院判决苹果无法在当地进口及销售具有5G技术的iPhone及iPad。根据外媒《appleinsider》报导指出,苹果正与爱立信进行专利侵权诉讼,哥伦比亚首都波哥大法院在4月宣布,苹果5G装置侵犯了爱立信公司所获得的NC2019/0003681专利,这是一项5G装置必用的专利技术,爱立信在2019年于哥伦比亚取得专利注册,有效期至2037年12月。[3]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