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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君

风雨同舟讨论 | 贡献2020年3月2日 (一) 08:58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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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王储弗雷德里克原图链接来自 搜狐 的图片

储君君主的法定继承人。根据君主的不同称谓又称皇储、王储或大公储。储君在君主逝世、禅位、逊位后,成为继任君主。是世袭君主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存的君主制国家中,通常由法律指定继承人。继承人的确立基于长子继承制或其它。在二元君主制国家中,君主对储君的选择会享有较大的权力。

确立继承人有两种常见的方式,一种是继承人出生后,经过正式的册封,获得继承权。另一种,通过法律明确继承顺序,继承人自出生后即获得继承权。

目录

中国

在古代中国,储君一般是指皇帝册立的“皇太子”,简称“太子”。通常被授与的对象是皇帝之子。类似的皇帝继承人封号,依受封者与皇帝的关系不同,还有皇太弟、皇太孙、皇太叔等。“太”者,大也。在中国汉朝时期之前,诸侯王的正式继承人亦称“太子”。汉以后,亲王正式继承人改称“世子”,外姓王或藩属国王之子,亦同。

欧洲

欧洲君主国,通常对有继承权的人士进行排序。排在第一位的继承人,如果不是君主的长子(女)或长孙,则被视作推定继承人。推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随着君主的子嗣诞生下降,失去继承机会。君主的长子(女)或长孙(孙女),如是第一位继承人,则被视为正式继承人(确定继承人),正式继承人的称谓Crown Prince或Crown Princess,汉语中一般译为“王(皇)储”或“女王(皇)储”。同时由于王室间通婚的原因,一些君主会拥有别国排序较后的王位继承权。

女性继承权

古代中国女性是没有皇位和王位继承权的。唐中宗时,安乐公主曾请中宗封自己为皇太女[1]

古代欧洲,有些国家中,女性享有次于性继承权,有些则没有。目前存在的君主制国家中,女性继承权分为三情况,平等继承权、男性享有优先继承权、无继承权。

1980年,瑞典修改法律,在欧洲第一个确立女性拥有平等的王位继承权。2011年10月28日英国1701年王位继承法修订后,从剑桥公爵夫妇的子女开始,女性将享有和男性平等的继承权;同时英王不得与天主教徒通婚的禁令也被废除。

待遇

皇太子的地位仅次于皇帝本人,拥有自己的、类似于朝廷的东宫。东宫的官员配置完全仿照朝廷的制度,还拥有一支类似于皇帝禁军的私人卫队“太子诸率”(唐制)[2]

皇太子的妻妾也有正式的封号,如太子妃、良娣、孺人等。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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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