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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內設機構。

沿革

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成立時,下設總務處,1958年後撤銷。

1975年1月13日至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同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在人民大會堂恢復辦公,常委會下設民族政策研究組、宗教政策研究組、辦公廳,辦公廳下設秘書組、外事組、政法組、總務組。

1980年,全國人大辦公廳下設各組改名為室,總務組劃歸秘書室,調整為四個室:秘書室、政法室、外事室、信訪室。1981年增設研究室,共計五個室。1983年室改名為局,成為四局一室:秘書局、聯絡局、信訪局、外事局、研究室。1986年5月增設行政管理局。後來行政管理局改為機關事務管理局

2007年12月28日,財政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全國人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實施辦法》[1],其中第七條規定:「人大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財政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人大管理局)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職責

《全國人大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人大管理局根據有關規定負責人大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 組織實施人大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 負責具體組織人大機關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4. 負責對人大機關資產配置事項進行審核或審批;
  5. 負責對人大機關出租、出借國有資產進行審核,對附屬機關服務中心等後勤服務單位以及與人大機關尚未脫鈎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6. 負責對人大機關房屋、土地車輛及規定權限內的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或審批;
  7. 按規定向財政部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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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務管理局1
420機關事務管理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