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求真百科

全国摄影研究委员会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全国摄影研究委员会是联合全国从事摄影宣传工作,摄影专业教育及广大摄影爱好者,进行摄影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与艺术创作、举办摄影展览、促进摄影文化事业发展的机构。

目录

机构简介

全国摄影研究委员会成立于2014年。随着我国摄影艺术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摄影研究会在中国开展了摄影知识的普及讲座,受到众多爱好摄影人的欢迎。

研究会计划在新的未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全国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1],每年举办一次年会和工作、学术交流活动及摄影赛事等。

全国摄影研究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并根据行业特征,下设十个部和十二个工作中心,其中包括:1.顾问部;2.发展部;3.评审部;4.产业部;5.展览部;6.研究出版部;7.宣传教育部;8.协作部;9.手机数码部;10.维权保障部。

并发起成立的工作中心有:1.现代摄影研发中心;2.摄影艺术保护基金筹建中心;3.全国星级摄影基地发展中心;4.全国百强艺术摄影示范基地;5.培训评定中心;6.“全国摄影志愿者”行动指挥中心;7.主办全国摄影产业论坛及博览会;8.艺术摄影展览连锁平台;9.出版会刊《全国摄影家》杂志和《中国艺术品价格年鉴尚清指数公告》摄影系列;10.战略合作伙伴发展中心;11.理事分支协调服务中心;12数码网络管理中心等。

全国摄影研究委员会直属理事会有:

全国影视摄影家理事会

全国摄影家理事会

全国当代摄影家理事会

全国佛教摄影理事会

全国旅游摄影理事会

全国民间摄影理事会

全国民族摄影家理事会

全国企业家摄影理事会

全国人文摄影家理事会

全国人像摄影家理事会

全国女子摄影理事会

全国摄影师理事会

全国数码摄影家理事会

全国现代摄影家理事会

全国青少年摄影理事会

全国自由摄影家理事会

全国艺术摄影理事会

全国摄影研究委员会注册摄影师

何鹏翔 二级摄影师

余汉福 国家一级摄影师[2]

尚清 摄影师

钱昌凤 摄影师

郑金雨 摄影师

傅建群 摄影师

王李城 摄影师

朱根弟 摄影师

全国摄影研究委员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全国摄影研究委员会(THE WHOLE COUNTRY ARTISTIC PHOTOGRAPHY SOCIETY)。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众艺术组织,是繁荣发展全国艺术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纳世界优秀文化;坚持以人为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艺术化、市场化、国际化的业务发展方向。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广泛团结、联系广大摄影家、职业摄影师、摄像艺术创作者、摄影爱好者;

(二) 举办各种学术研究、交流活动,深入开展艺术摄影理论研究;

(三)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摄影大赛、评选、展览;

(四) 每两年举行一次学会作品评选;

(五) 组织、指导群众摄影创作、采风活动;

(六) 开展各类型的艺术摄影人才培养教育工作;加大对后期数码艺术的培训

(七) 组织并参加省市及国内外各艺术摄影团体间的摄影交流及创作活动;

(八) 建立艺术摄影作品交易平台、大数据平台和《中国艺术品价格年鉴 尚清指数摄影公告》;

(九) 积极配合业务主管单位或领导部门开展各类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艺术摄影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摄影理论研究,在省级摄影报刊、杂志、出版物发表理论文章一篇以上者;

(五)有一幅以上作品在国际、全国或全省影展及影赛中入选者;

(六)在本省居住,爱好摄影艺术,曾在各类摄影比赛入选三幅以上作品者;

(七)中国艺术摄影学会的会员;

(八)文化馆(站)的摄影工作者;

(九)对发展和组织群众摄影艺术工作有显着成果或对本团体组织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和在学会刊物上发表作品的权利;

(七)有突出研究成果或对本团体有特殊贡献者,按照本团体及中国摄影艺术学会的惯例有给予表彰、奖励或授予相应名衔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拒不缴纳会费或两年无故拒绝参加本团体指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致使损害本团体名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