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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公海公约''' (英语: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亦称联合国公海公约,是[[ 联合国]] 召集的第二次[[ 海洋法]] 会议,于1958年决议的四大海洋法公约之一<ref>[http://www.doc88.com/p-9095331030128.html 海上搜救的公共物品属性辨析],道客巴巴,2015-08</ref> 。此公约之多数原则皆已包括在后来新增定的1982年海洋法公约之中。 | |
− | 公海公约是用以规范各国船只、设施在公海上的活动,以确保公海向全世界开放并保障各国之合法利用。 | + | 公海公约是用以规范各国船只、设施在[[ 公海]] 上的活动,以确保公海向全[[ 世界]] 开放并保障各国之合法利用。 |
==定义公海== | ==定义公海== | ||
− | 该公约称公海者,即不属领海或一国内水之海洋所有各部分。公海对各国一律开放,任何国家不得有效主张公海任何部分属其主权范围。 | + | 该公约称公海者,即不属领海或一国内水之海洋所有各部分。公海对各国一律开放,任何[[ 国家]] 不得有效主张公海任何部分属其主权范围。 |
==公海自由== | ==公海自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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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自由; | *航行自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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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自由; | *捕鱼自由; | ||
− | *敷设海底电缆与管线之自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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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上空飞行之自由。 | *公海上空飞行之自由。 | ||
− | *内陆国之公海自由 | + | |
− | 公海公约对内陆国(如瑞士、中非共和国、阿富汗等)利用海洋的权益也有保障。公约指出,内陆国应可自由通达海洋,才能使他们与沿海国家以平等地位享有海洋自由。为此目的,凡位于海洋与内陆国间之国家应与内陆国相互协议,依照现行国际公约,准许内陆国根据交互原则自由过境,且对于悬挂该国国旗之船舶,出入及使用海港事宜上,准其与本国船舶或任何他国船舶享受平等待遇。 | + | *[[ 内陆国]] 之公海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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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海公约对内陆国(如[[ 瑞士]] 、[[中非| 中非共和国]] 、[[ 阿富汗]] 等)利用海洋的权益也有保障。公约指出,内陆国应可自由通达海洋,才能使他们与沿海国家以平等地位享有海洋自由。为此目的,凡位于海洋与内陆国间之国家应与内陆国相互协议,依照现行国际公约,准许内陆国根据交互原则自由过境,且对于悬挂该国国旗之船舶,出入及使用海港事宜上,准其与本国[[ 船舶]] 或任何他国船舶享受平等待遇。 | ||
==船籍管理== | ==船籍管理== | ||
− | 公海公约另一核心规定是关于船籍的管辖和管理。这是因为海盗船与海上犯罪 | + | 公海公约另一核心规定是关于船籍的管辖和管理。这是因为海盗船与海上犯罪 在[[20 世纪]] 仍甚猖獗之故。公约规定各国无论是否沿海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本国[[ 国旗]] 之船舶<ref>[http://www.docin.com/p-338985131.html 公海公约(简)],豆丁网, 2012-2-10</ref> 。而各国应规定给予船舶国籍、船舶在其境内登记及、享有悬挂其国旗权利之条件。关于船籍管理,有以下原则: |
*船舶有悬挂一国国旗者具有该国国籍。国家与船舶之间须有真正连系。国家尤须对悬其国旗之船舶在行政、技术及社会事宜上确实行使管辖及管制。 | *船舶有悬挂一国国旗者具有该国国籍。国家与船舶之间须有真正连系。国家尤须对悬其国旗之船舶在行政、技术及社会事宜上确实行使管辖及管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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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于准享悬挂其国旗权利之船舶,应发给有关证书。 | *各国对于准享悬挂其国旗权利之船舶,应发给有关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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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仅悬挂一国国旗航行,除有国际条约或本条款明文规定之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专属该国管辖(船旗国专属管辖权)。 | *船舶应仅悬挂一国国旗航行,除有国际条约或本条款明文规定之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专属该国管辖(船旗国专属管辖权)。 | ||
− | *船舶除其所有权确实移转或变更登记者外,不得于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更换其国旗。船舶如悬挂两国以上国家之国旗航行,权宜换用,视同无国籍船舶。 | + | |
+ | *船舶除其所有权确实移转或变更登记者外,不得于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更换其国旗。船舶如悬挂两国以上国家之国旗航行,权宜换用,视同无[[ 国籍]] 船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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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舰及官船== | ==军舰及官船== | ||
− | 军舰在公海上受特殊保障。公约第八条规定,军舰在公海完全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国家之管辖。而军舰指属于某国海军,具备该国军舰外部识别标志之船舶,由政府正式任命之军官指挥,指挥官姓名见于海军名册,其船员服从正规海军纪律者,以区别于伪冒的武装船只。 | + | 军舰在公海上受特殊保障。公约第八条规定,军舰在公海完全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国家之管辖。而军舰指属于某国[[ 海军]] ,具备该国军舰外部识别标志之船舶,由[[ 政府]] 正式任命之军官指挥,指挥官姓名见于海军名册,其船员服从正规海军纪律者,以区别于伪冒的武装船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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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所有或经营之船舶专供政府非商务用途者,在公海上也完全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国家之管辖。 | 一国所有或经营之船舶专供政府非商务用途者,在公海上也完全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国家之管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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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参考文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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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0年8月15日 (六) 09:53 的最新修訂
公海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亦稱聯合國公海公約,是聯合國召集的第二次海洋法會議,於1958年決議的四大海洋法公約之一[1]。此公約之多數原則皆已包括在後來新增定的1982年海洋法公約之中。
公海公約是用以規範各國船隻、設施在公海上的活動,以確保公海向全世界開放並保障各國之合法利用。
定義公海
該公約稱公海者,即不屬領海或一國內水之海洋所有各部分。公海對各國一律開放,任何國家不得有效主張公海任何部分屬其主權範圍。
公海自由
公海公約最重要的精神是規定了「公海自由」的原則,包括對沿海國及非沿海國而言的以下事項:
- 航行自由;
- 捕魚自由;
- 敷設海底電纜與管線之自由;
- 公海上空飛行之自由。
- 內陸國之公海自由
公海公約對內陸國(如瑞士、中非共和國、阿富汗等)利用海洋的權益也有保障。公約指出,內陸國應可自由通達海洋,才能使他們與沿海國家以平等地位享有海洋自由。為此目的,凡位于海洋與內陸國間之國家應與內陸國相互協議,依照現行國際公約,准許內陸國根據交互原則自由過境,且對於懸掛該國國旗之船舶,出入及使用海港事宜上,准其與本國船舶或任何他國船舶享受平等待遇。
船籍管理
公海公約另一核心規定是關於船籍的管轄和管理。這是因為海盜船與海上犯罪在20世紀仍甚猖獗之故。公約規定各國無論是否沿海國,均有權在公海上行駛懸掛本國國旗之船舶[2]。而各國應規定給予船舶國籍、船舶在其境內登記及、享有懸掛其國旗權利之條件。關於船籍管理,有以下原則:
- 船舶有懸掛一國國旗者具有該國國籍。國家與船舶之間須有真正連繫。國家尤須對懸其國旗之船舶在行政、技術及社會事宜上確實行使管轄及管制。
- 各國對於准享懸掛其國旗權利之船舶,應發給有關證書。
- 船舶應僅懸掛一國國旗航行,除有國際條約或本條款明文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專屬該國管轄(船旗國專屬管轄權)。
- 船舶除其所有權確實移轉或變更登記者外,不得於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內更換其國旗。船舶如懸掛兩國以上國家之國旗航行,權宜換用,視同無國籍船舶。
軍艦及官船
軍艦在公海上受特殊保障。公約第八條規定,軍艦在公海完全免受船旗國以外任何國家之管轄。而軍艦指屬於某國海軍,具備該國軍艦外部識別標誌之船舶,由政府正式任命之軍官指揮,指揮官姓名見于海軍名冊,其船員服從正規海軍紀律者,以區別於偽冒的武裝船隻。
一國所有或經營之船舶專供政府非商務用途者,在公海上也完全免受船旗國以外任何國家之管轄。
視頻
公海公約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海上搜救的公共物品屬性辨析,道客巴巴,2015-08
- ↑ 公海公約(簡),豆丁網, 201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