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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公约(英语: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亦称联合国公海公约,是联合国召集的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决议的四大海洋法公约之一[1]。此公约之多数原则皆已包括在后来新增定的1982年海洋法公约之中。

公海公约是用以规范各国船只、设施在公海上的活动,以确保公海向全世界开放并保障各国之合法利用。

定义公海

该公约称公海者,即不属领海或一国内水之海洋所有各部分。公海对各国一律开放,任何国家不得有效主张公海任何部分属其主权范围。

公海自由

公海公约最重要的精神是规定了“公海自由”的原则,包括对沿海国及非沿海国而言的以下事项:

  • 航行自由;
  • 捕鱼自由;
  • 敷设海底电缆与管线之自由;
  • 公海上空飞行之自由。

公海公约对内陆国(如瑞士中非共和国阿富汗等)利用海洋的权益也有保障。公约指出,内陆国应可自由通达海洋,才能使他们与沿海国家以平等地位享有海洋自由。为此目的,凡位于海洋与内陆国间之国家应与内陆国相互协议,依照现行国际公约,准许内陆国根据交互原则自由过境,且对于悬挂该国国旗之船舶,出入及使用海港事宜上,准其与本国船舶或任何他国船舶享受平等待遇。

船籍管理

公海公约另一核心规定是关于船籍的管辖和管理。这是因为海盗船与海上犯罪在20世纪仍甚猖獗之故。公约规定各国无论是否沿海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本国国旗之船舶[2]。而各国应规定给予船舶国籍、船舶在其境内登记及、享有悬挂其国旗权利之条件。关于船籍管理,有以下原则:

  • 船舶有悬挂一国国旗者具有该国国籍。国家与船舶之间须有真正连系。国家尤须对悬其国旗之船舶在行政、技术及社会事宜上确实行使管辖及管制。
  • 各国对于准享悬挂其国旗权利之船舶,应发给有关证书。
  • 船舶应仅悬挂一国国旗航行,除有国际条约或本条款明文规定之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专属该国管辖(船旗国专属管辖权)。
  • 船舶除其所有权确实移转或变更登记者外,不得于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更换其国旗。船舶如悬挂两国以上国家之国旗航行,权宜换用,视同无国籍船舶。

军舰及官船

军舰在公海上受特殊保障。公约第八条规定,军舰在公海完全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国家之管辖。而军舰指属于某国海军,具备该国军舰外部识别标志之船舶,由政府正式任命之军官指挥,指挥官姓名见于海军名册,其船员服从正规海军纪律者,以区别于伪冒的武装船只。

一国所有或经营之船舶专供政府非商务用途者,在公海上也完全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国家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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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海上搜救的公共物品属性辨析,道客巴巴,2015-08
  2. 公海公约(简),豆丁网, 201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