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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建设局(一线调研)原图链接来自 党政机关网 的图片

兴安盟建设局,全局编制15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3人,纪检组长1人,助理调研员4人;科长5人;主任科员1人。内设: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科(挂招投标办牌子)、建筑业管理科、房地产业科(挂盟房委会办公室牌子)、城市建设科、村镇建设科、计财科、纪检组(监察室)。

中文名:兴安盟建设局[1]

全局编制15人,纪检组长1人,副局长3人

概况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印鉴管理、文电处理、对外联络、新闻宣传、信息调研;负责会议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发文核稿;负责人事劳资、职称、信访、保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综治、精神文明、工作督查、任务目标、老干部和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教育、普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科(挂招投标办牌子)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外进施工队伍准入、承发包合同审查、施工许可证发放、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综合管理;组织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盟建筑市场、设计市场管理和负责建筑市场、设计市场的执法监察;按权限负责扩初设计审查;指导有形市场工程交易工作;指导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定额、工程造价、技术规范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工程监理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查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注册的工作。

(三)建筑业管理科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兴安盟有关实施办法;制定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改革方案、有关技术政策;负责科技管理工作;负责全盟建筑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金属结构等企业的资质审查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注册工作;负责全盟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调节费管理;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合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抗震加固设计和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负责全盟建筑节能的推广、实施和管理;组织勘察设计咨询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四)房地产业科(挂盟房委会办公室牌子)

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编制兴安盟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对房屋权属管理、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执行与实施;按有关规定,负责对兴安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和组织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2]和建立住房新制度工作;负责盟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经济实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住房二级市场开放、住房金融服务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五)城市建设科

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措施、有关政策;建立全盟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库;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市政设计、公共客运、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监管工作;组织拟定兴安盟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办法;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盟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盟行署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编制、审查与报批;参与城市土地利用部分规划的审查;承担国家、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保护;指导全盟城镇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管理城市规划建设档案;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和组织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六)村镇建设科

研究制定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办法;组织编写兴安盟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乡镇域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统一开发、综合建设和建筑管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七)计财科

组织编制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机关的各项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及系统内部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劳保费的收缴和拨付工作;负责全盟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拨付和利用外资工作。

(八)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建设局及系统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监督检查建设局及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和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负责检查建设局和系统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并对所调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控告和申诉。受理个人和单位对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协助建设局的领导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党纪教育规划,教育干部及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勤政廉洁,抓党的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协助建设局党组(党委)管理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按有关规定参与对党组(党委)管理干部的考核。领导(指导)建设局及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完成盟纪委监察局及建设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协助党组处理日常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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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