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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行政公署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8号)精神,重新组建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挂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全盟食品安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1],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参与起草兴安盟食品安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管理办法。
(二) 负责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盟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 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行业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组织实施全盟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宾馆餐饮区域和单纯性餐饮服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核发。组织开展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炮制规范和品种保护制度。负责医院蒙药制剂在盟内调剂使用的审批;负责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部分注册事项的审批。依法核发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 负责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和行政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化妆品卫生标准、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化妆品的检测、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六) 负责制定全盟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抽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投诉举报。
(七) 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的核发及监督管理。负责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变更的备案。负责中蒙药材集贸市场和各类药品交易会的监督管理。
(八) 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九)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备案;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广告的监测和移交工作。
(十) 负责制定全盟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2]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诚信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一) 指导各旗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二)承担盟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三)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盟委行署以及盟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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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兴安盟食药监管局开展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内蒙古新闻网, 2012-11-21
- ↑ 内蒙古印发“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 ,搜狐,201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