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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出版物''' (出版、出版品)指以传播[[ 文化]] 和[[ 知识]] 为目的的各种产品包括印刷品、[[ 电子]][[ 产品]] 的总称,属于传播文化知识的媒体。分为书籍、[[ 期刊]] 、[[ 报纸]] 和电子传播产品(电子出版物或称电子书)等种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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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籍,传统意义上指传播各种知识为主的出版物,通常为纸张合订的[[印刷品]];现代意义包括电子书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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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物,常为书籍以外的出版物,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发行刊物,有的刊物属于书籍的范畴如杂志。包括报纸、[[杂志]]、专刊、电子刊物(含各种电子专辑如[[音乐]]专辑)等。根据其发行对象(受众)来划分,分为内部刊物和公开发行两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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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属于定期发行的[[刊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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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刊,为图书和刊物的合称。 | *书刊,为图书和刊物的合称。 | ||
− | *电子出版物,包括磁带、唱片、VCD、DVD、光盘、电子书籍、电子辞典等,广义上还包括影视作品的电子拷贝。 | + | |
− | *未刊本,作者在世时未出版的书籍、签名本、画集、图片集等作品。但因作者的影响力,作者过世后民众有意购买或收藏。亦有一些密书或禁书被列为未刊本。 | + | *电子出版物,包括[[ 磁带]] 、[[ 唱片]] 、VCD、DVD、光盘、电子书籍、电子辞典等,广义上还包括[[ 影视]] 作品的电子拷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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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刊本,作者在世时未出版的书籍、签名本、画集、图片集等作品。但因作者的影响力,作者过世后民众有意购买或收藏。亦有一些密书或禁书被列为未[[ 刊本]] 。 | ||
==法律定义== | ==法律定义== | ||
− | 1906年,清朝发布《大清印刷对象专律》,其中使用了印刷对象和记载对象的概念,但并未出现出版物的概念。 | + | 1906年,[[ 清朝]] 发布《大清印刷对象专律》,其中使用了印刷对象和记载对象的[[ 概念]] ,但并未出现出版物的概念。 |
− | 1914年,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公布《出版法》,使用了出版物的概念,但是未直接对出版物作解释,只提供了出版的概念。 | + | 1914年,[[ 中华民国]][[ 北洋政府]] 公布《出版法》,使用了出版物的概念,但是未直接对出版物作解释,只提供了出版的概念。 |
− | 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出版法》,使用了出版品的类似概念:“本法称出版品者,谓用机械或化学方法所引述,而供出售或散步之文书图画。” | + | 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出版法》,使用了出版品的类似概念:“本法称出版品者,谓用[[ 机械]] 或[[ 化学]] 方法所引述,而供出售或散步之文书图画。” |
− |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出版管理条例》,将出版物定义为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 + | 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颁布《出版管理条例》,将出版物定义为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
==特点== | ==特点== | ||
− | *以出版为主的生产或产业领域,称为出版业。 | + | *以出版为主的生产或[[ 产业]] 领域,称为出版业。 |
− | *以商业利益为目的,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出版物,均受著作权(著作权)的制约。 | + | |
− | *任何社会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政府或政权,出版物的生产、发行,均受到管制,其行政管理部门多为著作权局。 | + | *以[[ 商业]] 利益为目的,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出版物,均受著作权(著作权)的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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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 社会形态]] 和[[ 政治]] 制度的政府或政权,出版物的生产、发行,均受到管制,其行政管理部门多为著作权局。 |
於 2020年7月24日 (五) 15:30 的修訂
出版物(出版、出版品)指以傳播文化和知識為目的的各種產品包括印刷品、電子產品的總稱,屬於傳播文化知識的媒體。分為書籍、期刊、報紙和電子傳播產品(電子出版物或稱電子書)等種類。
- 書籍,傳統意義上指傳播各種知識為主的出版物,通常為紙張合訂的印刷品;現代意義包括電子書籍。
- 刊物,常為書籍以外的出版物,分為定期和不定期發行刊物,有的刊物屬於書籍的範疇如雜誌。包括報紙、雜誌、專刊、電子刊物(含各種電子專輯如音樂專輯)等。根據其發行對象(受眾)來劃分,分為內部刊物和公開發行兩種。
- 期刊,屬於定期發行的刊物。
- 書刊,為圖書和刊物的合稱。
- 未刊本,作者在世時未出版的書籍、簽名本、畫集、圖片集等作品。但因作者的影響力,作者過世後民眾有意購買或收藏。亦有一些密書或禁書被列為未刊本。
法律定義
1906年,清朝發布《大清印刷對象專律》,其中使用了印刷對象和記載對象的概念,但並未出現出版物的概念。
1914年,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公布《出版法》,使用了出版物的概念,但是未直接對出版物作解釋,只提供了出版的概念。
1930年,中華民國政府公布的《出版法》,使用了出版品的類似概念:「本法稱出版品者,謂用機械或化學方法所引述,而供出售或散步之文書圖畫。」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頒布《出版管理條例》,將出版物定義為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
特點
- 以出版為主的生產或產業領域,稱為出版業。
- 以商業利益為目的,面向社會公眾發行的出版物,均受著作權(著作權)的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