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在京各外商投资企业组成并专门服务于在京外商企业的非赢利性社团法人。协会正式成立于1992年8月31日,协会[1]业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协会的使命是服务会员企业,发展会员企业,维护会员权益,发挥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依托北京市人民政府,协会成立二十多年来,在反映外资企业呼声、维护外资企业权益、促进外资企业发展、促进外资企业与政府间沟通交流合作、为进一步优化首都投资环境建言献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在京广大外商投资企业的欢迎,并在2010年度和2015年度连续被评为5A级社会组织。
协会愿景
发展会员企业,维护会员权益,发挥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打造先进创新发展协会。
业务范围
1、为境内外投资者在京投资设立企业及境外投资者在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和审批服务;
2、办理境外企业商务人员来京访问、考察、工作的邀请和审批手续;
3、翻译服务(笔译和口译);
4、企业公关活动的组织服务;
5、负责在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员工的人事代理工作;
6、接待来访的投资考察团组,组织当地的公务活动和食宿安排、机场接送;
7、协助企业寻找中方合作伙伴;
8、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出国邀请、商务签证辅导、境外公务活动安排、境外接待安排、购买机票等服务。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BAEFI)。
第二条本会是由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北京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商务局,协会工作受北京市投资促进局的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宣传、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北京地区投资环境;受北京市政府和会员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为境外客商来京投资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受会员委托,协助企业解决在北京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适应会员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
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对区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有业务指导、提供信息、组织和参加有关活动的责任;
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与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宣传资料;
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企业会员系指凡在北京地区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京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各国驻京商会、港、澳、台企业商会、协会(联谊会),从事外商投资贸易工作的机构。
个人会员系指在北京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京机构及各国驻京商会[2]、港、澳、台企业商会、协会从业的人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需履行的义务如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按规定缴纳会费;
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八条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会员企业中止或解散;
超过二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参考文献
- ↑ 学会和协会有什么区别?,搜狐,2018-01-02
- ↑ 商会靠什么盈利 ,搜狐,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