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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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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历史文化名城

全国数量: 139座(截至2022年1月11日)

审批单位: 国务院

中国五千年的历史孕育出了一些因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而青史留名的城市。这些城市,有的曾是王朝都城;有的曾是当时的政治、经济重镇;有的曾是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有的因拥有珍贵的文物遗迹而享有盛名;有的则因出产精美的工艺品而著称于世。它们的留存,为今天的人们回顾中国历史打开了一个窗口。

1982年2月,为了保护那些曾经是古代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近代革命运动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重要城市及其文物古迹免受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被正式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从行政区划看,历史文化名城并非一定是“市”,也可能是“县”或“区”。

截至2022年1月11日,国务院已将139座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并对这些城市的文化遗迹进行了重点保护。[1]

起源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1982年根据北京大学侯仁之、建设部郑孝燮和故宫博物院单士元三位先生提议而建立的一种文物保护机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均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且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保护办法。2005年10月1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正式施行,确定了保护原则、措施、内容和重点。2008年7月1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规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如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公布

国务院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共99座。此后,分别于2001年增补2座,2004年增补1座,2005年增补1座,2007年增补7座,2009年增补1座,2010年增补1座,2011年增补6座,2012年增补2座,2013年增补4座,2014年增补2座,共计126座(此处为琼山和海口分开计算)。

备注:2002年10月琼山市并入海口市。2006年11月,根据国务院秘书二局的意见反馈,要将琼山历史文化名城更名为海口历史文化名城,会在当时已批准公布的103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产生连锁反应,建议海口市重新呈报申报文件,直接申报海口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07年3月13日,国务院正式批准海口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做统计报告及海口市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均将海口和琼山视作一处。

类型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按照特点主要分为七类。

历史古都型: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的城市,如北京、南京、西安等。

传统风貌型:保留了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大理、商丘、平遥等。

一般史迹型: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主要体现方式的城市,如成都、济南、长沙等。

风景名胜型:[[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如桂林、苏州等。

地域特色型: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如丽江、拉萨等。

近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天津、重庆等。

特殊职能型: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的城市,如"瓷都"景德镇、"盐城"自贡等。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