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原则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受益原则是将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所获得的利益大小作为税收负担分配的标准。受益原则的理论依据是政府之所以能向纳税人课税是因为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得了利益,因此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只能以他们的受益为依据,受益多者多纳税,受益少者少纳税,受益相同者负担相同的税收,受益不同者负担不同的税收。确认费用的一般原则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1] 、受益原则费用既与资产的耗费相联系,又与一定的期间相联系,但由于取得的某项资产,其耗费期间跨越一个会计期间以上,也即该项资产在一个会计期间以上都有助于各期营业收入的实现,这样,势必就会出现所谓的跨期费用的摊配问题。
概述
受益原则在实践中有很大的局限性。多数情况下,政府支出所带来的实际利益由谁获得、获得多少在当前技术条件下还难以测度。此外,受益原则也无法解释转移支付即收入分配问题,如社会福利支出的受益人主要是穷人和残疾人,在他们纳税能力很小甚至是没有纳税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受益原则应该向他们多征税,这显然有悖于公平。这些不足之处局限了受益原则的应用。受益原则不具有普遍意义,但这并不排除其在特定场合的运用。比如,对汽油消费和车船使用等征税,这就是受益税的一个典型例子。
1、受益原则优点:认为对不同个人征收的税应与他们从政府计划中得到的利益成比例。受益原则缺点:忽略了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因为收入有限才享受此项服务的事实。
2、支付能力原则优点:根据人们的支付能力征税所以高收入或财产多的人进行税收。支付能力原则缺点:忽略了很多有支付能力的人并未享受到政府提供的这些服务的事实。
评价
受益原则的使用范畴为准公共产品。社会产品按照其在消费中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众所周知,私人产品最有效的消费方式是市场提供,也就是说由消费者通过购买取得消费权,其成本通过收费(价格)来弥补。纯公共产品由其特性决定了它的最佳消费方式是由政府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其成本通过税收来弥补。弥补纯公共产品成本的税收大多采用能力原则,这与税收义务说是一致的。义务说又称为牺牲说,起源于19世纪英国所倡导的税收牺牲说,又经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瓦格纳进一步完善。义务说强调国家的权力,认为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是主从关系,国家可以强制人民纳税,人民纳税是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准公共产品是指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不完全或不充分的公共物品,它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部分性质。准公共产品主要包括价格排他公共产品、拥挤性公共产品和外部性公共产品三类。 (1)价格排他公共产品最典型的例子是路桥,路桥既可以通过设立收费站收费来弥补路桥的建设和维护成本,也可以运用受益税来弥补其成本。消费方式选择的关键取决于税收成本、税收的效率损失与收费成本、收费的效率损失之间的比较:税收成本取决于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税收的效率损失取决于征税的方式;收费成本和收费的效率损失由收费的难易程度及产品需求曲线的弹性决定。由于收费缺乏权威性,收费的难度很大;由于我国公众的收入水平低,需求弹性较大;收入的使用缺乏规范性和约束机制,因此造成收费成本较高,收费的效率损失较多。实际上,在价格排他条件下,收费最能体现受益原则,但是我国现时期的收费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能力原则来运作的,严重背离了收费的基本理论依据(受益原则)。在这个背景下,“清费立税”也就成为我国政府的必然选择,而开征燃油税以替代不规范的道路收费仅仅是这项工作的一部分。 (2)拥挤性的公共产品是指那些因拥挤而带有竞争性的公共产品。这类产品表面上具有非排斥性,但是如果配置一些技术设备或附加一些技术因素,也可使之具有排斥性,也就是说它将转化为价格排他公共产品,这样对它按受益原则征税或收费就成为可能。 (3)外部性公共产品包括外部效益产品和外部成本产品。对外部效益产品的消费,通常认为应该给予补贴(即负税收)。外部成本如环境污染可以作为共同资源问题,这种资源叫做环境质量,污染就是要降低环境质量。在产量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外部产品的产出会超过有效率的产出水平,从而损害产品组合效率。科斯理论认为只要产权界定是明确的,无论要素(或产品)归谁所有,经济都会在高效的态势下运行。据此,环境污染可以视为一种权利,即污染权,拥有 它就可以从中获取收益。拥有污染权的厂商可以生产能够带来污染的产品,从而攫取高额利润;社会公众拥有污染权便可以从厂商那里得到环境污染的补偿。通常认为社会公众有权获得优质的环境,即拥有污染权。由于缺乏选择性激励,虽然社会公众人数众多,但在与厂商讨价还价的竞争中仍然显得势单力薄,因此通常将这项权利交由政府代为行使。政府对生产外部成本产品的厂商课税,税负的轻重与其造成污染的程度(或从污染中受益的程度)相一致,从而实现了外部成本的内部化。总之,受益原则最适用于准公 共产品领域,特别是价格排他公共产品。
视频
谁受益谁承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