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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召开会议原图链接来自 浙江新闻 的图片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指挥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的森林防火部门是1950年由东北人民政府组建的武装护林大队。195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成立护林防火办公室,主管全国护林防火业务工作,森林防火进入“以群防群护为主,群众与专业护林相结合”时期,各地先后成立省级森林防火机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从法律上规定了森林防火机构和要求。到1986年底,全国18个省(自治区)建立了省级森林防火机构。

1987年大兴安岭火灾扑灭后,1987年7月18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成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1988年更名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1],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任总指挥。同时,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专门的森林防火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贵州宁夏江苏青海海南山东等省(自治区)很快成立了省级森林防火机构。至此,全国以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为中心,正式建立起辐射全国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50个地区(地级市自治州)、林管局,2600多个县(县级市、区、旗)、林业局成立了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事机构并配专职人员。全国131个国营林业局、4100余个国营林场及林区的厂矿、乡村、农场、牧场、铁路等部门也多建立了护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人员。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应急管理部。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农业部草原防火、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9月30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通知》[2](国办发〔2018〕92号),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整为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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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