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大理寺」修訂間的差異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未顯示同一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1 次修訂)
行 1: 行 1:
[[File:大理寺.png|350px|缩略图|右|<big>大理寺.png</big>[http://i3.qulishi.com/static/2019/8/5c4039e6b717b.png 原图链接][http://www.qulishi.com/huati/dalisi/ 来自 趣历史 的图片]]]
+
[[File:大理寺.png|350px|缩略图|右|<big>大理寺</big>[http://i3.qulishi.com/static/2019/8/5c4039e6b717b.png 原图链接][http://www.qulishi.com/huati/dalisi/ 来自 趣历史 的图片]]]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理机关。[[越南]]古代仿中国,亦设置有大理寺这一机关。
+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理机关<ref>[http://www.gs5000.cn/gs/wenhuagushi/changshi/22958.html 大理寺简介],中国历史故事网,2016-04-18</ref> 。[[越南]]古代仿中国,亦设置有大理寺这一机关。
  
 
==历史==
 
==历史==
  
 秦汉为廷尉,[[北齐]]改为大理寺,历代因之。[[秦汉时期]]以廷尉主刑狱,审理各地刑狱重案。西汉[[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将廷尉改作大理,后又改回。北齐首先设大理寺,为官署名,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职是审核刑狱案件。后沿用此制。宋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其主官称卿,下设少卿、丞及其他员役。[[北宋]]熙宁五年(1072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北宋元丰二年(1079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元未设大理寺。明清继续设大理寺,但职能上与唐宋略有不同:唐宋大理寺掌审判,而刑部掌复核;明清则大理寺掌复核,而刑部掌审判。
+
 秦汉为廷尉,[[北齐]]改为大理寺,历代因之。[[秦汉时期]]以廷尉主刑狱,审理各地刑狱重案。西汉[[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将廷尉改作大理,后又改回。北齐首先设大理寺,为官署名,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职是审核刑狱案件。后沿用此制。宋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其主官称卿,下设少卿、丞及其他员役。[[北宋]]熙宁五年(1072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北宋元丰二年(1079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元未设大理寺。明清继续设大理寺,但职能上与唐宋略有不同:唐宋大理寺掌审判,而刑部掌复核;明清则大理寺掌复核<ref>[http://www.chinalawedu.com/sifakaoshi/ziliao/wa1601199726.shtml 2016司考法制史讲义: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法律教育网,2016-1-19</ref> ,而刑部掌审判。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明清以前,大理寺权较重;明清以后,大理寺虽仍为“三法司”之一,但主要权力逐渐转向刑部。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推鞫,大理寺负责复核详谳。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明清以前,大理寺权较重;明清以后,大理寺虽仍为“三法司”之一,但主要权力逐渐转向刑部。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推鞫,大理寺负责复核详谳。
行 23: 行 23:
 
<center>大理寺(二) </center>
 
<center>大理寺(二) </center>
 
<center>{{#iDisplay:z0125hr0woo|560|390|qq}}</center>
 
<center>{{#iDisplay:z0125hr0woo|560|390|qq}}</center>
 +
 +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於 2020年3月15日 (日) 18:45 的最新修訂

大理寺是中國古代掌管刑獄的中央審理機關[1]越南古代仿中國,亦設置有大理寺這一機關。

歷史

秦漢為廷尉,北齊改為大理寺,歷代因之。秦漢時期以廷尉主刑獄,審理各地刑獄重案。西漢漢景帝、漢哀帝、東漢末漢獻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將廷尉改作大理,後又改回。北齊首先設大理寺,為官署名,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職是審核刑獄案件。後沿用此制。宋分左右寺,左寺複審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獄大罪,右寺審理京師百官的刑獄。其主官稱卿,下設少卿、丞及其他員役。北宋熙寧五年(1072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北宋元豐二年(1079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報糾察司。」元未設大理寺。明清繼續設大理寺,但職能上與唐宋略有不同:唐宋大理寺掌審判,而刑部掌覆核;明清則大理寺掌覆核[2],而刑部掌審判。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御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決獄之權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聖裁。明清以前,大理寺權較重;明清以後,大理寺雖仍為「三法司」之一,但主要權力逐漸轉向刑部。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時期相反,刑部負責審判推鞫,大理寺負責覆核詳讞。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為正三品,隋煬帝改從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參與朝廷大政會議。明朝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六月,大理寺丞周志清提升為卿,又說:「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歷代任斯職者,獨漢稱張釋之、於定國,唐稱戴胄。」

大理寺多植棘,故亦稱為「棘寺」。

清朝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戊戌變法時,大理寺一度併入刑部,旋復舊。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改大理寺為大理院。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北京政府繼續設大理院。民國十六年(1927年),國民政府改設最高法院

視頻

大理寺 相關視頻

大理寺(一)
大理寺(二)

參考文獻

  1. 大理寺簡介,中國歷史故事網,2016-04-18
  2. 2016司考法制史講義:明代中央司法機關,法律教育網,201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