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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台
御史台,中國古代官署名。御史所居官署稱御史府,又稱憲台。東漢至元朝設置的中央監察機構。南朝梁陳、北魏魏齊時,稱御史台。隋唐五代宋金元歷代沿置。是中央行政監察機關,也是中央司法機關之一,負責糾察、彈劾官員、肅正綱紀。 中丞原在殿中辦事,為御史之長後仍留台中,因而稱其官署為御史台,與謁者台並稱。歷代沿襲,並有憲台、烏台的別稱。唐高宗時曾以憲台為正式名稱。
基本信息
中文名 | 御史台 | 類 型 | 中央監察機構 |
時 期 | 唐宋 | 地 位 | 低於六部 |
歷史發展
- 唐朝貞觀之前,御史台僅僅風聞奏事,沒有司法權力。貞觀間,御史台設置台獄,受理特殊的訴訟案件。開元十四年(726年)後,專設受事御史一員,以御史充任,每日一人輪流受理詞訟。從此,凡重大案件,御史台和刑部、大理寺組成三法司聯合審理。大理寺負責審訊人犯、擬定判詞,刑部負責覆核,同時報御史台監審。
-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為主官,御史中丞副之,領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中唐之後,御史大夫多缺,御史中丞為實際上的主官。宋代御史為寄祿官,不理御史台事,監察事務實際由門下省給事中、拾遺等官充任。金、元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並置,而御史大夫不理御史台事,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
- 唐朝光宅元年(684年),改御史台為左肅政台,專管京官、軍隊的監察事務,地方監察事務另設右肅政台負責。稍後,左台也可以監察地方。兩台每年春秋兩季派出專使以四十八條巡察州縣,春季派遣的稱風俗使,秋季派遣的稱廉察使。神龍元年(705年),改成左右御史台。先天元年(712年)廢右台,次年復置,稍後再廢。唐朝在洛陽也設置御史台,稱東都留台。中唐以後,節度使、刺史等外官可帶御史台官銜,稱外台。
- 宋代元豐改制後,恢復設立御史台官署,職掌同唐朝,但不設留台,外官不帶御史台官銜。
- 元代,御史制度空前發達,御史台直接在地方設立行御史台,與行樞密院、行中書省並立。
- 明代,廢御史台,改設都察院。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為都察院,御史台之名遂廢。但在文章中仍稱御史台,如明黃道周《節寰袁公(袁可立)傳》:「及在御史台,值他御史觸上怒,將廷杖,諸御史詣政府乞伸救,輔臣以上意為辭。」清沿置。
機構設置
- 御史台到明代改稱都察院,一直行用至清末。明代都察院領有經歷司、司務廳、照磨所、司獄司以及十三道監察御史等,完全是監察機構。可是僅據周弘祖《古今書刻》所載,明代都察院刻書竟有33種之多,而且涉及許多部類。如《算法大全》、《七政歷》、《千金寶要》、《武經直解》、《史記》、《文選》、《杜詩集注》、《千家注蘇詩》、《盛世新聲》、《太平樂府》、《玉音海篇》、《披圖測海》、《唐音》、《適情錄》、《三國志演義》、《水滸傳》等,就都曾由都察院雕版行世。這實在是奇特的歷史現象。
- 推其本質,大概有兩大社會原因:一是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國家下令免除了書籍稅。眾所周知,什麼東西只要一免徵捐稅,業者有利可圖,社會上各單位和個人便會蜂擁而上。明代都察院也大事刻書,蓋為免稅多利所驅使。二是明代的基本國策是重文輕武,故文化發達,對書頗有需求。特別是明代中葉以後,隨着資本主義萌芽,城鎮人口增多,商品經濟發展,刻書有路可銷,也有利可賺,故不少機構和私宅、書鋪競相刻書。
- 弘治十一年(1498年)金台岳家書籍鋪刻印的《新刊大字魁本全相參訂奇妙注釋西廂記》,卷尾有一張推銷廣告性的牌記,謂:「本坊謹依經書重寫繪圖,參訂編次大字本,唱與圖合。使寓於客邸、行於舟中、閒遊坐客,得此一覽始終,歌唱瞭然,爽人心意。」充分表現了彼時商品經濟的發展狀態。在這種社會環境下,不納稅,有利圖,搞創收,補經費之不足,大概便是中央機關從事刻書的根本原因。
機構人員
- 大夫、中丞
- 御史台一般設有:御史大夫一人,從三品;御史中丞二人,正五品上。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中丞為之貳。其屬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凡冤而無告者,三司詰之。三司,謂御史大夫、中書舍人、門下侍郎也。大事奏裁,小事專達。凡有彈劾,御史以白大夫,大事以方幅,小事署名而已。有制覆囚,則與刑部尚書平閱。行幸,乘路車為導。朝會,則率其屬正百官之班序,遲明列於兩觀,監察御史二人押班,侍御史顓舉不如法者。文武官職事九品以上及二王後,朝朔望。文官五品以上及兩省供奉官、監察御史、員外郎、太常博士日參,號常參官。武官三品以上三日一朝,號九參官;五品以上及折衝當番者五日一朝,號六參官。弘文、崇文館、國子監學生四時參。凡諸王入朝及以恩追至者,日參。九品以上,自十月至二月,袴褶以朝;五品以上有珂,蕃官及四品非清官則否。凡朝位以官,職事同者先爵,爵同以齒,致仕官居上;職事與散官、勛官合班,則文散官居職事之下,武散官次之,勛官又次之;官同者,異姓為後。以前官召見者,居本品見任之上,以理解者,居同品之下。
- 本司參集者,以職事為上下。文武三品非職事官者,朝參名簿,皆稱曰諸公。凡出,不逾四面關則不辭見。都督、刺史、都護既辭,候旨於側門。左右僕射、侍中、中書令初拜,以表讓。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及諸司長官,謝於正衙,復進狀謝於側門。兩班三品以朔望朝,就食廊下,殿中侍御史二人為使涖之。高宗改治書侍御史中丞,以避帝名;龍朔二年,改御史台曰憲台,大夫曰大司憲,中丞曰司憲大夫。武后文明元年,改御史台曰肅政台。光宅元年,分左右台:左台知百司,監軍旅;右台察州縣、省風俗。尋命左台兼察州縣。兩台歲再發使八人,春曰風俗,秋曰廉察,以四十八條察州縣。兩台御史,有假、有檢校、有員外、有試,至神龍初皆廢。景雲三年,以兩台望齊,糾舉苛察,百僚厭其煩,乃廢右台。延和元年復置,歲中以尚書省隸左台,月余而右台復廢。至德後,諸道使府參佐,皆以御史為之,謂之外台;復有檢校、里行、內供奉,或兼或攝,諸使下官亦如之。會昌初,升大夫、中丞品。東都留台,有中丞一人、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監察御史三人;元和後,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主留台務,而三院御史亦不常備。
- 侍御史
- 六人,從六品下。掌糾舉百寮及入閤承詔,知推、彈、雜事。凡三司理事,與給事中更直朝堂。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長官,則與刑部郎中、員外郎、大理司直、評事往訊。彈劾,則大夫、中丞押奏。大事,法冠、朱衣、纁裳、白紗中單;小事常服。久次者一人知雜事,謂之雜端,殿中監察職掌、進名、遷改及令史考第,台內事顓決,亦號台端。次一人知公廨。次一人知彈。分京城諸司及諸州為東、西:次一人知西推、贓贖、三司受事,號副端;次一人知東推、理匭等,有不糾舉者罰之;以殿中侍御史第一人同知東推,蒞太倉出納;第二人同知西推,蒞左藏出納。號四推御史。只日,台院受事;雙日,殿院受事。次侍御史一人,分司東都台。凡御史以下遇長官於路,去戴下馬,長官斂轡止之。出入行止,殿中以下視以為法,先後有罰。入朝,則與殿中侍御史隨仗分入,東則居侍中、黃門侍郎、給事中之次,西則居中書令、侍郎、舍人之次。每一人東向承詔五日,有旨召御史,不呼名則承詔者出。樂彥瑋為大夫,以嘗召兩御史,乃加副承詔一人,闕則殿中承乏。監察御史分日直朝堂,入自側門,非奏事不至殿庭;正門無籍;天授中,詔側門置籍,得至殿庭;開元七年,又詔隨仗入閤。分左右巡,糾察違失,左巡知京城內,右巡知京城外,盡雍、洛二州之境,月一代,將晦,即巡刑部、大理、東西徒坊、金吾、縣獄。搜狩,則監圍,察斷絕失禽者。其後,以殿中掌左右巡;尋以務劇,選用京畿縣尉。又置御史里行使、侍御史里行使、殿中里行使、監察里行使,以未為正官,無員數。唐法,殿中侍御史遷拜及職事,與侍御史鈞。開元以降,權屬侍御史,而殿中兼知庫藏、宮門內事。故事,御史台不受訟,有訴可聞者略其姓名,托以風聞。其後,御史嫉惡者少,通狀壅絕。十四年,乃定授事御史一人,知其日劾狀,題告事人姓名。其後,宰相以御史權重,建議彈奏先白中丞、大夫,復通狀中書、門下,然後得奏。自是御史之任輕矣。建中元年,以侍御史分掌公廨、推、彈,自是雜端之任輕矣。元和八年,命四推御史受事,周而復始,罷東西分日之限。隋末,廢殿內侍御史;義寧元年,承相府置察非掾二人;武德元年,改曰殿中侍御史;龍朔元年,置監察御史里行;武后文明元年,置殿中里行,後亦顓以里行名官;長安二年,置內供奉。
- 主簿
- 設主簿一人,從七品下。掌印,受事發辰,核台務,主公廨及戶奴婢、勛散官之職。錄事二人,從九品下。有主事二人。台院有令史七十八人,書令史二十五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二人。殿院有令史八人,書令史十八人。察院有計史三十四人,令史十人,掌固十二人。
- 御使
- 殿中侍御史九人,從七品下。掌殿庭供奉之儀,京畿諸州兵皆隸焉。正班,列於閤門之外,糾離班、語不肅者。元日、冬至朝會,則乘馬、具服、戴黑豸升殿。巡幸,則往來門旗之內,檢校文物虧失者。一人同知東推,監太倉出納;一人同知西推,監左藏出納;二人為廊下食使;二人分知左右巡;三人內供奉。
- 監察御史
- 十五人,從八品下。掌分察百寮,巡按州縣,獄訟、軍戎、祭祀、營作、太府出納皆蒞焉;知朝堂左右廂及百司綱目。初,開元中,兼巡傳驛,至二十五年,以監察御史檢校兩京館驛。大曆十四年,兩京以御史一人知館驛,號館驛使。監察御史分察尚書省六司,繇下第一人為始,出使亦然。興元元年,以第一人察吏部、禮部,兼監祭使;第二人察兵部、工部,兼館驛使;第三人察戶部、刑部。歲終議殿最。元和中,以新人不出使無以觀能否,乃命顓察尚書省,號曰六察官。開元十九年,以監察御史二人蒞太倉、左藏庫。三院御史,皆初領繁劇外府推事。其後,以殿中侍御史上一人為監太倉使,第二人為監左藏庫使。
- 凡諸使下三院御史內供奉,其班居正台監察御史之上。
- 巡按
- 以判官二人為佐,務繁則有支使。其一,察官人善惡;其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不均;其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其四,察妖猾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併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凡戰伐大克獲,則數俘馘、審功賞,然後奏之。屯田、鑄錢,嶺南、黔府選補,亦視功過糾察。決囚徒,則與中書舍人、金吾將軍蒞之。國忌齋,則與殿中侍御史分察寺觀。蒞宴射、習射及大祠、中祠,視不如儀者以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