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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财政局,是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1]

主要职责

(一)履行宏观调控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税政策及法律法规[2],拟定和执行全区财政规划、政策;执行省与市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拟定区与街道、开发园区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区街道、开发园区财政建设工作。

(三)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的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和全区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整预算和增加决算。组织制定区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贯彻执行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政策相关制度政策。

(五)研究制定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管理区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土地资金、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

(六)负责各项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牵头拟定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推进全区城乡统筹进程。

(八)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预算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按规定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

(十一)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协助有关部门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政策;执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法规,防范财政风险。

(十三)依法管理全区会计工作。宣传贯彻《会计法》等有关财会法律法规,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四)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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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