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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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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民防办公室牌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建设、人防、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住房和建设、人防、民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建设、人防、民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建设、人防、民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贯彻执行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落实有关政策和相关规范、标准。

(二)贯彻落实住房和建设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相关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政基础设施(不含与土地资源整理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轨道交通[1]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资金。负责住房和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住房和建设综合统计工作。

(三)承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责任。贯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编制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贯彻落实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负责住房货币分配、公有住房出售、公房租金改革和房改资金管理。

(五)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贯彻落实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制定房地产(含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推动住宅项目非经营性公建配套建设。负责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

(六)监督指导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村民自建房屋除外)。负责直管公产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外)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管理。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

(八)负责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贯彻落实工程造价、招投标、合同、施工许可等相关政策,并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造价等中介[2]服务机构资质及相关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九)指导实施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十)负责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中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重大项目建设综合协调。负责新建区域内地下管网建设施工综合协调管理。

(十一)负责住房和建设领域科技、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推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节能建筑、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责任。指导推进住房和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十二)参与拟订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有关人防建设的规划,并对城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提出人民防空要求。拟订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按照人民防空标准,对人防工程(含结建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监督检查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指导人防建设平战结合工作。按照人民防空要求及标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

(十四)掌握重要防护目标、物资储存、人口分布和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情况,拟订防空袭预案,制定遭空袭时人员掩蔽和人口疏散方案及各类保障计划。组织城市防空袭演练,负责人防指挥设施建设。

(十五)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的计划、管理和有关资金筹措。负责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

(十七)组织住房和建设领域招商引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投融资工作。

(十八)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健全租售并举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深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行政,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务实创新,坚持信息引领,简政放权,优化流程,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创造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水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区水务局组织编制中心城区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会同区水务局负责中心城区新建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并组织实施。

2.与区城市管理员会有关职责分工。

(1)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拟订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建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

(2)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等部门编制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既有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参与新建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