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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濱海新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辦公室、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民防辦公室牌子。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住房和建設、人防、民防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市委和區委關於住房和建設、人防、民防工作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建設、人防、民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建設、人防、民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貫徹執行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落實有關政策和相關規範、標準。

(二)貫徹落實住房和建設相關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編制相關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政基礎設施(不含與土地資源整理相關的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軌道交通[1]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城市建設資金。負責住房和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負責住房和建設綜合統計工作。

(三)承擔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責任。貫徹落實住房保障相關政策。編制住房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責任。貫徹落實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負責住房貨幣分配、公有住房出售、公房租金改革和房改資金管理。

(五)負責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貫徹落實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制定房地產(含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落實房地產項目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相關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推動住宅項目非經營性公建配套建設。負責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等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

(六)監督指導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村民自建房屋除外)。負責直管公產房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除外)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歷史風貌建築保護利用管理。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歸集和使用管理。

(八)負責建築行業和建築市場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和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貫徹落實工程造價、招投標、合同、施工許可等相關政策,並監督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和監理、造價等中介[2]服務機構資質及相關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九)指導實施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村鎮建設試點示範工作。

(十)負責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中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負責重大項目建設綜合協調。負責新建區域內地下管網建設施工綜合協調管理。

(十一)負責住房和建設領域科技、教育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推進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節能建築、綠色建築和裝配式建築發展的責任。指導推進住房和建設行業職業教育工作。

(十二)參與擬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中有關人防建設的規劃,並對城市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提出人民防空要求。擬訂人民防空建設發展規劃,制定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三)按照人民防空標準,對人防工程(含結建人防工程)建設的質量進行監督和驗收。監督檢查已建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指導人防建設平戰結合工作。按照人民防空要求及標準,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

(十四)掌握重要防護目標、物資儲存、人口分布和地下交通幹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情況,擬訂防空襲預案,制定遭空襲時人員掩蔽和人口疏散方案及各類保障計劃。組織城市防空襲演練,負責人防指揮設施建設。

(十五)負責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和人民防空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六)負責人民防空經費的計劃、管理和有關資金籌措。負責對人民防空國有資產實施專業管理。

(十七)組織住房和建設領域招商引資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推動市政基礎設施投融資工作。

(十八)負責本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着力建立和完善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加快解決中低收入群體住房困難,健全租售並舉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深化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堅持依法行政,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務實創新,堅持信息引領,簡政放權,優化流程,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最大限度地激發市場創造活力和發展內生動力。

(二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水務局有關職責分工。區水務局組織編制中心城區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會同區水務局負責中心城區新建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特許經營管理,並組織實施。

2.與區城市管理員會有關職責分工。

(1)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會同區城市管理委員會擬訂燃氣、供熱、城市道路橋樑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新建燃氣、供熱、城市道路橋樑等市政公用設施特許經營管理。

(2)區城市管理委員會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區交通運輸局、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等部門編制燃氣、供熱、城市道路橋樑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既有燃氣、供熱、城市道路橋樑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參與新建燃氣、供熱、城市道路橋樑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