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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诉哈佛
图片来自nytimes

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诉哈佛大学一案是学生公平录取组织(以下简称“SFFA”)和其他原告于2014年在马萨诸塞州(“麻省”)的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哈佛大学提起的诉讼。原告称哈佛在本科生录取过程中歧视亚裔美国申请人

2019年10月1日, Allison D. Burroughs法官驳回了原告的主张,裁定哈佛的招生惯例符合宪法要求,且并没有不正当地歧视亚裔。 2020年2月,SFFA向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一些评论员预测本案将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1]

诉讼案件

公平代表计划组织的主管和唯一成员是活动家Edward Blum,他的目标是结束种族区分,在教育领域,公民投票程序,选区重新划分和就业等各个方面。2014年11月17日,作为Blum组织旗下的分支机构SFFA在联邦地方法院对哈佛大学提起了诉讼。拥有众多亚裔美国人成员主导的团体提交了“法庭之友陈述“以支持SFFA(注: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即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非当事人意见陈述,审理案件的法官可以将其作为审判参考),这些团体成员普遍认为他们或他们的孩子在大学录取过程中受到歧视。

在诉讼中,原告称哈佛实施了和缓的种族配额,这使亚裔学生的人数自然地处于较低水平。原告声称,尽管亚裔申请人数和亚裔人口的数量急剧增加,但被哈佛录取的亚裔占全体学生的百分比却年复一年令人生疑地几乎没有变化。

而哈佛则否认其行为带有歧视,并称其录取原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校方表示近十年来,亚裔学生的录取率已从17%增至21%,而亚裔仅占美国总人口的约6%。不同的学生群体,校友和外部团体都提交了各种声援诉讼双方的“法庭之友陈述“。

直到最高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在FisherII案的审理中理清了相关适用法律并作出判决,该案的审理一直处于暂停状态。而此案的口头辩论恢复进程则于2018年10月在波士顿麻省联邦地方法院进行。

平权法案

哈佛大学是一所私立大学,但它获得联邦政府拨款资助,因此它必须遵守1964年颁布的《民权法案》,该法禁止种族歧视。具有种族意识的录取政策可能是合法的,但必须通过“严格审查”测试(译者加注:最高法院在审查、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往往运用“合理审查”“中度审查”“严格审查”三个级别的测试;严格审查所涉及考察的议题十分有限,但严格级别也最高。),此测试要求种族因素的运用必须符合“令人十分信服的政府利益”(例如源于保持学生群体多样性的教育效益),并且必须”狭义地适用”以满足此利益。

根据最高法院在Fisher诉得克萨斯大学(2016)一案中(以下简称“Fisher II案”)及其之前类似案件的裁决中,考虑到每个候选人的各方面素质(包括种族)的“整体考量”程序是合法的。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在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Bakke案”)(1978)中的裁决,种族配额是非法的。<在Fisher I案(2013)中,最高法院还裁决,大学必须证明基于种族的录取政策是为实现学生群体多样性目标的唯一途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