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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1]〉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管。
新“三定”方案涉及国家秘密,机构职能不能公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2]、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人民防空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各地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监督落实;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计划、技术、定额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络建设计划、技术、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协调、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通信管理;承担自治区防灾救灾应急指挥保障的有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管理全区人民防空经费和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并对全区人民防空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战时组织开展城市防空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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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重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出台 ,搜狐,2018-10-19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201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