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北京商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安徽省北京商会是经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安徽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省级社会团体,主要是由在皖投资的北京企业和北京籍工商界人士以及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全国政协原副主席王文元,安徽省人大副主任文海英,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鹤龄,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秦德文担任名誉会长;安徽曦强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平哲担任会长。商会现有领导顾问88人,副会长12人,会员300人。
商会的宗旨
团结、拓展、交流、服务。团结北京籍的工商界人士,遵守宪法[1]、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提供服务,互通信息,维护权益、互相扶持,促进合作。
商会成立后将始终秉承宗旨,做好服务,发挥作用,切实搭起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协调各方资源,促进北京、安徽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
安徽省北京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安徽省北京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Beij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Anhui。
第二条 本会是在安徽省投资的北京企业和北京籍工商界人士以及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拓展、交流、服务。团结在安徽省投资的北京企业和北京籍工商界人士以及有关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提供服务,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安徽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168号招商大厦8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 广泛联系在安徽省投资的北京企业和北京籍工商界人士以及有关人员,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安徽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2、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会员进行团结、友爱、互助、爱国、敬业、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4、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办好本会服务事业;
5、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合法的证明,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提供协调服务;
6、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使会员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7、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8、有条件时增进与国内工商经济社团人士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9、组织会员举办各类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
10、创办网站、报纸[2]和会刊,加强对商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
11、评选和表彰优秀会员和会员单位;
12、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团体会员:
1、北京籍在皖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2、北京籍在皖的个体经营者;
3、北京企事业单位在皖设立的分支机构。
个人会员:
在皖工作的北京籍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团体会员的入会申请表应当由其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字确认;
2、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主办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承担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4、按时缴纳会费,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项;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发展;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
7、任命各主要下设机构负责人;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2、热爱商会,有带领商会不断发展壮大的意愿和工作能力;
3、所在企业在省内外行业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或者本人在北京籍人士中有很好的威望、信誉度和影响力;
4、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心和公益心较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会长 、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3、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4、决定聘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监事长决定召开。监事会成员出席相应的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会通过,可聘请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着名企业家及社会名流担任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可应邀出席理事会议,应邀参与商会活动,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创办实体上缴的管理费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会会费管理制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有费用开支必须严格按照本会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工作人员的待遇由秘书长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民政厅审查同意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民政厅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