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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簡稱宏調)由經濟學家約翰·梅納德·凱恩斯所提出,是政府運用政策、法規、計劃等手段對經濟運行狀態和經濟關係進行調節和干預,以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政府宏觀調控也叫國家宏觀調控,是政府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通過行政手段與經濟手段(主要是財政手段),實現以經濟主體為主導、經濟主體與經濟客體的對稱關係為核心、經濟結構平衡與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行為。

政府宏觀調控是系統工程。對稱型反周期調控,是政府宏觀調控的本質;制定對稱型產業政策,是政府宏觀調控的核心;財政手段,是政府宏觀調控的主要途徑。政府宏觀調控是小商品經濟發展到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發展到知識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常態化的政府宏觀調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本質特徵。政府宏觀調控不同於政府干預經濟,也不同於計劃經濟。政府宏觀調控主要通過制定對稱型產業政策來實現。

原則方法

調控原則

1、國家統一決策原則

凡是關於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決策應當統一歸屬於國家的權利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在擬定關於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或者行政法規後應當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2、社會經濟發展總體平衡原則

市場經濟發展必然帶來發展不平衡的問題,而宏觀經濟調控則是要解決這種不平衡[1]

3、協調原則

4、引導鼓勵原則

5、預期原則

調控方法

一、頒布實施宏觀經濟調控基本法律,僅有憲法的根本性規定顯然不足,還必須將憲法的規定落到實處,因此,制定統一的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法或者某方面單行方面單行的宏觀經濟調控法顯得十分必要。

二、制定臨時措施法

「臨時措施法」不但使政策具有了法律的強制性的效力,也使法律法規吸取了政策的靈活性[2]

三、頒布指引性政策和實施優惠政策

四、提供信息服務和勸導服務

五、懲罰違法行為予以糾偏

儘管政策是引導性為主,但是違反政策也應受到一定的「懲罰」。這種「懲罰」可以體現為無法獲得國家給予的鼓勵或者實際的優惠,也可以體現為在競爭中因不符合宏觀調控方向,沒有優勢而競爭失利。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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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