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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族宗教管理机构1990年以前为宿县地区行署民族宗教科。

1990年9月20日经地区编委下文,更名为行署民族宗教事务处。

1995年8月18日,宿县地委、行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地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民族宗教事务处更名为行署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归行署办公室管理;

1997年机构改革保留民族宗教处,并更名为地区行署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由行署办公室管理,副县级建制。

历史沿革

1998年12月,宿县地区行署撤地建市,1999年5月更名为宿州市[1]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2002年1月,宿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为正县级建制,1正1副,2个内设机构(民族科、宗教科),科级领导职数3名.

2009年机构改革,保留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政编制7人,1正1副,增设办公室,内设科室3个,办公室、民族科、宗教科(挂行政审批服务科牌子)。

主要职责

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2.拟定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细则,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聚居地区、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3.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5。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2],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6.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7.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8.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9.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10.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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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宣传短片

参考文献

  1. 宿州市概况,中安在线, 2013-06-17
  2. 从三个“五年规划”看我国少数民族事业发展,搜狐,201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