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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成立于2006年6月22日,位于建设北路196号,宣传贯彻、行业自律、咨询培训、接受委托。
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修改稿)
(2019年12月23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英文名称:Shanxi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XTB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本团体是由我省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1]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在山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以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为根本,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和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体系,促进我省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19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以及山西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行业调研,加强招标投标的理论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省内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监管体制,培育诚信文化。
(五)受委托,管理、运行、维护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六)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服务;
(七)收集、提供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从业人员招标投标政策解读、业务技能、管理知识等培训活动,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九)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等活动;
(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一)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交流与合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业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
(一) 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各类招标代理专业机构;
3、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
4、从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咨询服务机构;
5、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团体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该会员在本团体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 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执行本团体会员自律规定;
(四)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遵守本团体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 服从本团体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团体的检查与协调;
(九) 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十)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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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别在哪?小编整理好了,搜狐,2021-10-15
- ↑ 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搜狐,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