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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招標投標協會成立於2006年6月22日,位於建設北路196號,宣傳貫徹、行業自律、諮詢培訓、接受委託。

山西省招標投標協會章程(修改稿)

(2019年12月23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山西省招標投標協會,英文名稱:Shanxi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XTBA。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本團體是由我省區域內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進行招標投標理論研究的機構、團體、專家學者以及招投標從業人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1]的招標投標行業組織,是在山西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招標投標行業自律,堅持服務與監督相結合,以為會員、行業和政府服務為根本,積極提供服務、反映訴求。受政府部門委託,協調、規範招標投標工作和行為,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招標投標市場體系,促進我省招標投標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址設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建設北路19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和國家以及山西省相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招標投標主體在招標投標實踐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願望和意見,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

(二)組織開展行業調研,加強招標投標的理論研究,為政府制定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行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等重大決策提供建議;

(三)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研究制定省內招標投標行規行約、職業道德準則、業務統計規則和職業標準規範等,並組織實施;

(四)研究開展招標投標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招標投標信用監管體制,培育誠信文化。

(五)受委託,管理、運行、維護山西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山西省評標專家庫,為招標投標工作提供服務;

(六)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等各類招標投標及相關工作的諮詢服務

(七)收集、提供招標投標信息,編輯出版招標投標方面的刊物、教材、書籍、資料,建立相關信息網絡系統,舉辦展覽和論壇等活動,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招標投標活動信息服務;

(八)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從業人員招標投標政策解讀、業務技能、管理知識等培訓活動,促進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和業務技能的提高;

(九)組織招標投標業務及行業管理的經驗交流等活動;

(十)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招標投標的投訴舉報,協調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十一)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聯繫,組織、開展招標投標交流與合作;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或有關業務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其中以單位會員為主。

(一) 單位會員。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可以申請為本團體單位會員:

1、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2、各類招標代理專業機構;

3、從事公共資源交易的管理機構和服務機構;

4、從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諮詢服務機構;

5、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協會和其他有關機構或團體。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單位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團體書面報告,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後,繼任該會員在本團體的職務。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時,應報常務理事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 個人會員。招標投標領域有造詣的專家學者及招標投標從業人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招標投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執行本團體會員自律規定;

(四)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遵守本團體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八) 服從本團體的監督與管理,接受本團體的檢查與協調;

(九) 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十)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如果連續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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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招標投標編輯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