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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成立于1949年9月17日[1],是省政府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省的城乡社会救助、救灾减灾、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双拥和优待抚恤、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工和退役士兵安置、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婚姻登记、殡葬、儿童收养、老龄工作等有关社会行政事务工作。服务对象面向全省广大人民群众,担负着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

机构简介

山西省民政厅,是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的,属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山西省民政厅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职责。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机构。

(四)增加农村村务公开指导协调职责,将省农业厅农村村务公开相关职责划入。

(五)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表彰的职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基层对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优待抚恤工作,对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提出意见,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加地方建设的工作。

(五)负责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指导全省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工作。

(六)拟定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八)承担全省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指导各地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省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乡级以上边界争议的调整和争议调处。

(十)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一)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拟定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拟定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涉外[2]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管理,承办涉外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指导全省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山西省民政厅相关视频

省民政厅领导莅临山西公益事业促进会指导工作
民政厅宣传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