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43号),设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挂自治州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目录
职责调整
(一)划入自治州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全部职责。
(二)加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有组织朝觐工作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1]监督检查职责。
(三)增加制止零散朝觐工作职责。
(四)取消“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年检”的职责。
(五)将“民族成分鉴定”和“清真食品生产、清真餐饮业资格认定”下放给县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研究并提出自治州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自治州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单行条例,拟订规范性文件,健全自治州民族宗教管理体系。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县市政府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参与组织民族自治地方庆典等活动。
(三)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稳妥地解决民族间、宗教间、教派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问题。
(四)参与制定自治州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政策和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负责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自治州清真食品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调查研究农牧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并承办扶贫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做好与发达地区科技、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负责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和项目选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州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协助解决自治县、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问题。负责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五)参与研究拟订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政策、规划,组织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举办自治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参加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等工作。
(六)负责对全州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配合有关都门拟订我州少数民族人权情况报告等事宜。
(七)参与拟订自治州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掌握少数民族干部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制定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落实。
(八)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睦。
(九)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的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2]、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做好爱国宗教人士带培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事务。
(十一)负责自治州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对外宣传;负责组织开展国家、自治区有关朝觐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有组织朝觐和制止零散朝觐工作。
(十二)负责全州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对自治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民族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的考核、验收和挂牌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活动。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州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和措施;对全州民汉两种文字行文和民汉两种语言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负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的普通话、规范汉字和规范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负责管理全州各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和全州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制定全州“双语”学习工作发展规划、具体措施并提出表彰奖励办法;协调、指导全州开展“双语”学习活动。主管全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全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职称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全州普通话水平测试、规范汉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的培训和测试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各部门执行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
(十四)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安全保卫、财务、计划生育、老干部管理、办公自动化和接待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筹备综合性会议。
(二)民族事务科(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办公室)
监督检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城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自治州地方性民族政策,负责民族经济方面的理论、政策、法规的综合研究工作,负责民族事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和评选表彰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部署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事务,管理少数民族成份的鉴定、变更工作;负责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和自治州庆典活动的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图书、音像制品的审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中专院校的招生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国高校对口支援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负责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和项目选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州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扶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做好与发达地区科技、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参与组织内地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及引进人才、资金、技术工作;协助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方面的特殊问题。负责少数民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组织业务工作会议;负责对各县市涉及民族事务的行政诉讼进行复议;负责搜集、编写有关民族及工作方面的信息,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民族方面的议案、提案。
(三)宗教事务科
负责伊斯兰教、佛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国家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协助基层解决好宗教领域出现的问题,做好反渗透工作;办理寺院寺庙的维修、修建、登记事务,参与宗教经费的管理,开展宗教界“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和谐寺观教堂”和“双五好”的评选表彰活动;负责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建立完善有组织朝觐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申请朝觐人员的体检、政审和行前培训教育工作;研究制止零散朝觐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制止零散朝觐工作;处理各教来信来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宗教书刊和宗教音像制品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业务工作会议;负责对各县市涉及宗教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复议;负责搜集、编写有关宗教及工作方面的信息,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宗教方面的议案、提案。
(四)执法监督检查科
全面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及各单位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情况,对上级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开展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对自治州党委、政府涉及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相关情况;负责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普法教育和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政务与信息公开工作;配合人大、政协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方面的执法检查调研,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起草向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有关民族宗教执法工作的报告。
负责自治州清真食品的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对自治州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经营的企业和业主进行认定和监督管理;对各县市清真食品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复议;负责搜集、编写贯彻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工作方面的信息。
(五)民族语言文字科
负责自治州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自治州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社会应用,负责自治州语言文字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指导自治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负责组织业务工作会议;承办自治州语言文字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负责搜集、编写民族语言工作方面的信息;办理人大、政协有关民族语言工作方面的提案、议案。
伊斯兰教协会 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动及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对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时事政治教育,引导信教群众崇尚科学,提高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公民意识;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伊斯兰教教务指导活动;协助开办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年轻教职人员的培养,协助做好宗教院校招生工作,加强伊斯兰教界人士的队伍建设;完善和规范本会及清真寺的民主管理制度;收集伊斯兰教文史及学术资料,发掘和整理伊斯兰教的优良历史文化遗产,组织开展伊斯兰教文化学术研究活动,做好“解经”工作,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的积极阐释,规范宗教活动;在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统一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考核、任用、聘用、发证等工作;促进本会及各县市伊协、清真寺开展自养事业,组织全州爱国宗教人士、清真寺积极参与自治州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积极反映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涉外宗教活动即有组织朝觐等工作。
佛教协会 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与法律法规,团结全州佛教信徒,爱国爱教,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和培训爱国宗教教职人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开展以寺养寺和公益活动;开展佛教学术研究活动,搜集整理佛教史料,协助政府保护佛教文物古迹;开展与国内、国外佛教友好往来,增进佛教文化交流;发扬佛教优良传统,积极引导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规范佛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考核、聘用、任用、发证等工作。
人员编制
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行政编制20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含纪检组长),自治州伊斯兰教协会、佛教协会副县级领导职数各1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伊斯兰教协会、佛教协会科级领导职数各1名)。
参考文献
- ↑ 民宗 | 民族宗教法制知识科普(二),搜狐,2021-10-29
- ↑ 什么是爱国主义,搜狐,20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