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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学会1960年11月被批准成立,是广东省教育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由广东省教育厅主管、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行业领导。梁嘉(1961-1978年任职)、马肖云(1978-1984年任职)、杨子江(1984-1994年任职)、许任之(1994-2009年任职)、刘达中(2009-2015年任职)、李学明(2015-2022年任职)等着名教育家、广东省教育厅(局)领导曾先后担任学会会长。现届理事会成员共302人。

业务范围:

组织会员学习思想政治理论和现代教育教学理论;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1]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参与教育改革智库建设,加强对前瞻性、战略性重大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开展基础教育改革实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评价与推广;承接教育部门职能转移及委托服务;在有关制度规范范围内研究、编写教材,组织出版学术性书刊,发布教育信息,举办基础教育的实验学校,开展培训活动;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组织教育、教学评价活动;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其他有关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主要品牌活动:

广东省中小学校长论坛(每年一届,已举办17届)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学术论坛(每年一届,已举办39届)

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教育学术研讨会(每年一届,已举办18届)

五年教育科研规划课题

教育科研小课题研究

各专业委员会学术论坛

会刊:《教育创新》;会报:《广东教学报》

广东教育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教育学会(THE GUANGDONG SOCIETY OF EDUCATION,缩写为GDSE)是由广东省从事教育科学研究与教学实践领域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法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团结和组织全省有志从事教育实践与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同时接受中国教育学会和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设在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思想政治理论和现代教育教学理论;

(二)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四)参与教育改革智库建设,加强对前瞻性、战略性重大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五)开展基础教育改革实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评价与推广;

(六)在有关制度规范范围内研究、编写教材,组织出版学术性书刊,发布教育信息,开展培训活动;

(七)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八)组织教育、教学评价活动;

(九)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以上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明确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中小学、幼儿园、师范院校、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中小学、幼儿园、师范院系教师,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成果或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三)加强自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要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经同意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

  1. 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你最关心的问答都在这 ,搜狐,2020-01-23
  2. 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搜狐,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