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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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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教育學會1960年11月被批准成立,是廣東省教育工作者的群眾性學術團體,由廣東省教育廳主管、廣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行業領導。梁嘉(1961-1978年任職)、馬肖雲(1978-1984年任職)、楊子江(1984-1994年任職)、許任之(1994-2009年任職)、劉達中(2009-2015年任職)、李學明(2015-2022年任職)等着名教育家、廣東省教育廳(局)領導曾先後擔任學會會長。現屆理事會成員共302人。

業務範圍:

組織會員學習思想政治理論和現代教育教學理論;開展群眾性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1]實驗和學術交流活動;普及教育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教育科學研究動向、優秀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經驗;參與教育改革智庫建設,加強對前瞻性、戰略性重大教育理論和實踐問題的研究,為教育決策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開展基礎教育改革實驗,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成果的評價與推廣;承接教育部門職能轉移及委託服務;在有關制度規範範圍內研究、編寫教材,組織出版學術性書刊,發布教育信息,舉辦基礎教育的實驗學校,開展培訓活動;開展業務諮詢、政策諮詢和法律諮詢;組織教育、教學評價活動;開展對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及對外教育學術交流與合作;依法從事與本會宗旨一致的社會服務活動;開展其他有關活動;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主要品牌活動:

廣東省中小學校長論壇(每年一屆,已舉辦17屆)

廣東省中小學教師學術論壇(每年一屆,已舉辦39屆)

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教育學術研討會(每年一屆,已舉辦18屆)

五年教育科研規劃課題

教育科研小課題研究

各專業委員會學術論壇

會刊:《教育創新》;會報:《廣東教學報》

廣東教育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廣東教育學會(THE GUANGDONG SOCIETY OF EDUCATION,縮寫為GDSE)是由廣東省從事教育科學研究與教學實踐領域的個人、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法人。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尊重教育規律,團結和組織全省有志從事教育實踐與科學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研究教育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為促進教育的改革和發展,繁榮社會主義教育科學,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體系,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同時接受中國教育學會和廣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場所設在廣州市越秀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思想政治理論和現代教育教學理論;

(二)開展群眾性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學術交流活動;

(三)普及教育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教育科學研究動向、優秀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經驗;

(四)參與教育改革智庫建設,加強對前瞻性、戰略性重大教育理論和實踐問題的研究,為教育決策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

(五)開展基礎教育改革實驗,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成果的評價與推廣;

(六)在有關制度規範範圍內研究、編寫教材,組織出版學術性書刊,發布教育信息,開展培訓活動;

(七)開展業務諮詢、政策諮詢和法律諮詢;

(八)組織教育、教學評價活動;

(九)開展對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及對外教育學術交流與合作;

(十)依法從事與本會宗旨一致的社會服務活動。

以上業務活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等明確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中小學、幼兒園、師範院校、教育科研機構、教育類社會組織以及其他與教育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可以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二)中小學、幼兒園、師範院系教師,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教育工作者,可以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

(二)願意參與教育科學研究和教育改革實踐活動;

(三)在教育科學研究與實踐領域中有一定成果或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並及時在本會網站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監事以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給的科研任務;

(三)加強自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從事教育科學研究和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參與學術交流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提交學術論文,提供有關學術資料和科研信息。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個人會員要交回會員證。

會員未經同意1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2年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並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參考文獻

  1. 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實施意見,你最關心的問答都在這 ,搜狐,2020-01-23
  2. 解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搜狐,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