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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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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钟表行业协会前身是1992年成立的广东省第一轻工业协会钟表专业委员会。

协会简介

1996年5月7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广东省钟表协会,于2007年改名为广东省钟表行业协会[1](英文译名是Guangdong Province Horolog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DHA)。协会由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钟表工商企业及钟表产业家、科技人员组成,是广东省钟表业的行业性组织,会员单位还包括关联的工商企业,院校、科研、媒体、服务等事业单位和机构,遍布省内钟表生产的主要地区。

广东省钟表行业协会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贯彻“主动服务企业 密切联系政府”宗旨,依法开展各项活动,以促进省内钟表业发展,维护行业利益,发挥政府行政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业务范围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提出省内钟表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各项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问题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企业拓宽市场,加强企业之间和行业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助政府和企业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加强与国内外、港澳台地区钟表界及协会的联系;开展专题研讨活动,为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和有关资料;根据企业的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或专业技术的学习培训,提供经济技术咨询服务,协助完成政府和企业委办的任务等。包括开展省名牌产品评选,省着名商标评定,工程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组团赴香港、台湾、瑞士参观或参加钟表展览,开展市场调查,沟通内外信息;举办会员联谊交流及康体文娱活动以及利用会刊、通讯、网站等媒体配合以上工作。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广东省钟表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PROVINCE HOROLOG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D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钟表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促进广东钟表业发展、维护行业利益为宗旨,发挥政府行政管理机关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遵守国家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以服务为宗旨,反映会员利益的诉求,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我省钟表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组织展览、展销,及时了解市场发展动态,为行业的市场开拓提供有关信息;

(二)编辑“广东钟表”专业刊物。把“广东钟表”专业刊物作为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企业扩大对外影响,提升形象,沟通行业信息的服务平台;

(三)开展内外交流促进行业发展。组织会员赴外地参观、交流和进行市场考察,开拓视野,增进会员间的友好交往;保持与港台地区钟表界的密切联系,定期组织研讨会,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并根据需要邀请专家作专题演讲;

(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五)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钟表企业开展相关诉讼;

(六)接受与钟表行业利益有关政策的论证咨询,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需求,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利益;对国外市场相关法规的变化情况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调查,提出有利于行业产品出口应对措施供有关企业参考;

(七)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八)参与钟表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钟表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九)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钟表行业的特点,逐步建立合理有效的行规行约,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引导企业开展价格自律,实行公平竞争,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十)组织会员学习国家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十一)组织专业技术业务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钟表行业产品创名牌和着名商标的宣传、申报和评议工作;

(十三)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钟表或关联企业、事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函审)或授权秘书处审批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印发书面通知,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介绍和推荐新会员入会。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1. 行业协会的作用和职能,搜狐,2017-07-28
  2. 宪法基本知识解读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