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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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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鐘錶行業協會前身是1992年成立的廣東省第一輕工業協會鐘錶專業委員會。

協會簡介

1996年5月7日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廣東省鐘錶協會,於2007年改名為廣東省鐘錶行業協會[1](英文譯名是Guangdong Province Horolog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GDHA)。協會由省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鐘表工商企業及鐘錶產業家、科技人員組成,是廣東省鐘錶業的行業性組織,會員單位還包括關聯的工商企業,院校、科研、媒體、服務等事業單位和機構,遍布省內鐘錶生產的主要地區。

廣東省鐘錶行業協會遵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貫徹「主動服務企業 密切聯繫政府」宗旨,依法開展各項活動,以促進省內鐘錶業發展,維護行業利益,發揮政府行政部門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業務範圍

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提出省內鐘錶行業的發展戰略、規劃以及各項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的問題和要求,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積極為企業拓寬市場,加強企業之間和行業內外的經濟技術合作;協助政府和企業打擊假冒偽劣行為,保護知識產權;加強與國內外、港澳台地區鐘錶界及協會的聯繫;開展專題研討活動,為企業提供國內外市場信息和有關資料;根據企業的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政策、法規或專業技術的學習培訓,提供經濟技術諮詢服務,協助完成政府和企業委辦的任務等。包括開展省名牌產品評選,省着名商標評定,工程技術職稱評定工作;組團赴香港、台灣、瑞士參觀或參加鐘錶展覽,開展市場調查,溝通內外信息;舉辦會員聯誼交流及康體文娛活動以及利用會刊、通訊、網站等媒體配合以上工作。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廣東省鐘錶行業協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PROVINCE HOROLOG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GDH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鐘表企業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廣東鐘錶業發展、維護行業利益為宗旨,發揮政府行政管理機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遵守國家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開展各項活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等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本會以服務為宗旨,反映會員利益的訴求,規範行業行為,維護我省鐘錶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組織展覽、展銷,及時了解市場發展動態,為行業的市場開拓提供有關信息;

(二)編輯「廣東鐘錶」專業刊物。把「廣東鐘錶」專業刊物作為宣傳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為企業擴大對外影響,提升形象,溝通行業信息的服務平台;

(三)開展內外交流促進行業發展。組織會員赴外地參觀、交流和進行市場考察,開拓視野,增進會員間的友好交往;保持與港台地區鐘錶界的密切聯繫,定期組織研討會,開展經濟、技術交流,並根據需要邀請專家作專題演講;

(四)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五)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和採取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並協助政府開展相關工作,組織協調鐘錶企業開展相關訴訟;

(六)接受與鐘錶行業利益有關政策的論證諮詢,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需求,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利益;對國外市場相關法規的變化情況和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專項調查,提出有利於行業產品出口應對措施供有關企業參考;

(七)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八)參與鐘錶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鐘錶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九)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公平競爭。根據鐘錶行業的特點,逐步建立合理有效的行規行約,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引導企業開展價格自律,實行公平競爭,制止壟斷市場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十)組織會員學習國家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

(十一)組織專業技術業務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十二)協助有關部門組織鐘錶行業產品創名牌和着名商標的宣傳、申報和評議工作;

(十三)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鐘錶或關聯企業、事業的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函審)或授權秘書處審批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印發書面通知,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介紹和推薦新會員入會。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

  1. 行業協會的作用和職能,搜狐,2017-07-28
  2. 憲法基本知識解讀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