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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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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图书馆学会广州市图书资料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以图书馆学研究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联系全市各级各类图书馆[1]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旨在发扬学术民主,创造活跃的学术环境,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团结和组织全市图书资料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交流活动,促进我市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业务范围:

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学术、经验交流活动;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继续教育[2]和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提高会员学术研究水平,推荐人才;评定图书馆学研究成果,推荐、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着;对本市图书馆事业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图书馆学、情报学优秀研究成果,传播推广先进技术;编印学术资料;为我市图书馆事业发展中提供咨询服务;为繁荣广州市图书情报事业,振兴广州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做出贡献。

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广州市民政局,并接受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社科联、广东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单位是广州图书馆,会址设在广州市珠江东路4号广州图书馆内,邮政编码510623。学会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为广州图书馆副馆长、研究馆员陈深贵。

广州市图书馆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Library Society of Guangzhou ,缩写LSG。

第二条 本会是广州地区的图书馆及相关行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州地区的图书馆及相关行业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积极开展各种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广州地区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图书馆学学术研究,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发展与国内外图书馆界的友好关系;

(二)积极介绍、推广和评定图书馆学研究成果、先进经验;

(三)普及图书馆学基础知识,开展继续教育,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会员;

(五)对图书情报事业的发展战略提出建议,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

(六)编辑出版有关专题学术资料;

(七)发展会员;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学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助理馆员以上职称或其他相应职称者;

(二)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三)对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有一定贡献者;

(四)其他热心图书馆学的研究者。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的各级各类图书馆、图书馆信息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及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派的工作

(五)撰写学术论文

(六)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工作。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非理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