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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快递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成立于2013年3月22日,是经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上级业务主管机关为广州市邮政管理局。协会秉承“促进快递[1]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加强快递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的宗旨,在政府部门和会员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协会现有专职工作人员3名,会员单位170多家,其中包括EMS、邮政公司、顺丰速递、“四通一达”、DHL、联邦快递等在内的国内外知名快递企业“领头羊”。

业务范围

广州市快递行业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1. 在邮政管理局和会员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授权承担邮政管理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及时向邮政管理局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递邮政管理局的政策及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2.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快递行业的方针、政策,配合、协助邮政管理局进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条例、措施、技术规范等的推行与落实。

3. 接受邮政管理局授权委托,进行行业及相关事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发布有关行业发展、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信息;创办行业信息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4. 为邮政管理局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制定行业规章,推动企业间的合作发展,协调行业内部关系,促进经济、信息、技术与人才交流合作,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发展。

5. 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组织会员进行技术、人才等交流与培训,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管理、人才等服务;组织协调会员之间的合作;编辑、出版行业内部刊物;开展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咨询及企业推广服务。

6. 接受邮政管理局授权委托,对快递企业的成立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组织开展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进行认可或认证工作;参与发放行业有关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7. 配合协助邮政管理局进行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如寄递安全事故,全力阻止事故扩大,将损失降至最低,影响减至最小。

8. 为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行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实施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广州市快递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是广州市快递行业协会,英文名:Guangzhou Express IndustryAssociation,英文名缩写为:GE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快递服务或快递相关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快递行业自律,规范快递企业行为,促进快递通信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加强快递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递服务水平;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做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143号百灵商务楼604室。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部门和会员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承担政府部门授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递邮政管理的政策及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快递行业的方针、政策,对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条例、措施、技术规范等的推行与落实。

(三)进行行业及相关事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发布有关行业发展、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信息;创办行业信息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四)为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行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促进经济、信息、技术与人才交流合作;实施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组织会员进行技术、人才等交流与培训,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管理、人才等服务;组织协调会员之间的合作;编辑、出版行业内部刊物;开展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咨询及企业推广服务。

(六)对快递企业的成立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组织开展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进行认可或认证工作;参与发放行业有关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七)配合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如寄递安全事故,全力阻止事故扩大,将损失降至最低,影响减至最小。

(八)创办实体。

(九)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提供快递服务或为快递服务的企业,及与快递服务有关的组织。

(二)在快递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应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服从本会协调管理,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