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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能源学会广州地区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接受广州市民政局和广州市科协的监督管理,团体会员证年检达到良好等级。

办会的宗旨

自1991年成立以来,坚持办会的宗旨,办公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15楼C座,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1]为马晓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51440100C14909028E,有102个团体会员单位,注册资金为55万元。

2010年被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评为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2015年2月获得广州市社会组织AAA评估等级称号。

我会常聘专业技术人员29人,其中教授7人、高级工程师6人、工程师[2]9人,本学会与广东省多所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组成实质性的科技联盟,受市工信委和花都区经贸局的委托建立、调整市节能专家库、资源综合利用专家库和花都区节能专家库,推荐部分专家加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专家库》,现专家库有337人,其中研究员22人、教授67人、高级工程师202人、工程师44人、技术员2人。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市能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

缩 写:

第二条 本会是广州地区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的组成部分,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州市相关企业和广大能源科技工作者,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进广州地区能源的建设、开发、利用和节约工作,促进能源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能源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做好政府助手,积极服务企业,为缓解广州地区能源紧缺的矛盾,为广州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广州市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15楼C室。

第二章 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应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积极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助”的精神,本会的主要业务是:

(一)配合市政府有关能源方面的工作部署,开展公益宣传、课题研究、技术支持、调研规划、能力建设、信息交流和培训教育等相应的工作和活动。

(二)开展国内外能源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加强我市同国内外能源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三)根据国家的能源方针、政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对能源领域有关专题和能源决策进行研究和科学论证、能源审计、节能规划、项目评估及科普宣传等活动。

(四)为企业单位提供科技咨询和服务。协助企业或用能单位进行节能降耗的技术攻关和诊断,引进和消化吸收新技术,使能源科学技术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举办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报告会、研讨会、学术年会、科普推广和专题讲座、学术考察和现场交流,不断提高我市能源的技术水平和利用水平。

(六)举办能源管理和技术培训班,开展继续再教育,促进能源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七)编辑出版能源学术刊物,评选推荐优秀科技论文,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我市能源科学技术水平。

(八)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能源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广举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工作和科技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第四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十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高等院校本科、自学成才和从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领导、管理经营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组织。

(三)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着名专家、学者或有关领导,经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会的荣誉职务;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二届。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有较高学术声望,热心参加与本会学术交流活动的外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通过,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的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2、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4、取得本会的掌握有关资料

5、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6、优先在广州能源刊物上刊登学术等相关文章与宣传资料;

7、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

8、可要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2、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对学会开展活动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团体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如有困难,经批准免交或缓交除外)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