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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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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监察委员会是由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并向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河南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11日上午,市委书记侯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阎红心共同为开封市监察委员会揭牌。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付磊,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卢志军和监察体制改革转隶人员一同见证了这历史性的时刻。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1],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工作程序

信访举报

(一)受理范围

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2]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案件查办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

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

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检查程序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的程序是: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复查复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纪检申诉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实施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及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负责反腐败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市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实施《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属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处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党的组织、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直属事业、企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上级领导机关审批(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政策、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上级制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提供参考依据。

(七)调查了解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变更或撤销市以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八)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县区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县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和组织建设工作。

(九)承办中纪委、国家监察部、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派驻机构

市直派驻统一管理单位39个。其中,派驻纪检监察组31个,派出机构2个,统一管理纪检机构6个。

一、31家派驻纪检监察组

1、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

3、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

4、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

5、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委政法委员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6、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7、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8、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

9、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10、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11、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12、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13、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14、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15、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16、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17、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18、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

19、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组

20、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

21、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

22、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城市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23、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

24、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水利局纪检监察组

25、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农林局纪检监察组

26、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检监察组

27、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28、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29、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审计局纪检监察组

30、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粮食局纪检监察组

31、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纪检监察组

二、2家派出机构

1、市直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2、宋都古城文化产业园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三、6家统一管理纪检机构

1、开封大学纪委

2、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纪委

3、市委党校纪委

4、开封日报报业集团纪委

5、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纪委

6、市市场发展局纪检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