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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宣言

图片来自chinatimes

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是美国总统罗斯福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蒋中正英国首相丘吉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的1943年11月23日至11月27日,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后,在1943年12月1日所发表的对日作战的新闻公报(Press Communiqué)的通称[1][2]

中华民国方面收藏之原件原由外交部保管,目前寄放于国立故宫博物院典藏,计英文一页[3]。美国方面将原件“开罗公报”(Cairo Communiqué)存于美国国家档案局(RG59),美国国务院出版的《1776-1949美国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汇编》则收录了内容相同而标题为“1943年第一次开罗会议”(First Cairo Conference, 1943)的文件。日本方面在国立国会图书馆存有“开罗公报”(Cairo Communiqué)[4]

背景

1943年8月,英国首相邱吉尔和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加拿大魁北克会议中,讨论战后国际秩序重建的问题。之后,罗斯福策划召开中、英、苏及美四国首脑会议。但是苏联与日本订有苏日互不侵犯条约(签署于1941年4月13日,最终苏联于1945年4月5日单方面宣布废止,并于8月出兵攻击日本关东军),表示斯大林不参加有蒋中正与会的国际会议。最后罗斯福与丘吉尔商定,将四国会议分成两部分召开。

第一部分是没有斯大林参加的美、英、中在埃及举行的开罗会议。第二部分是没有蒋介石参加的英国、美国、苏联在伊朗举行的德黑兰会议。为征求斯大林的意见,开罗会议所制订的新闻公报(Press Communiqué)并未签字,而开罗会议结束后第二天(1943年11月30日),罗斯福、丘吉尔即刻前往德黑兰,同斯大林会晤。当邱吉尔询问史达林是否已看过在开罗会议所制订的公报,斯大林回答称他“完全”赞成“公报及其全部内容”,并明确表示:这一决定是“正确的”,“朝鲜应该独立,满洲、台湾和澎湖等岛屿应该回归中国”。翌日,中美英发布“新闻公报”(Press Communiqué),即一般常说的《开罗宣言》。[5]

主要内容

议定过程

美国起草

美国总统特别助理霍普金斯在三巨头会谈的基础上起草了“公报”(Communiqué)草案。关于日本归还台湾给中华民国的问题,其拟初稿明确表示:“被日本人背信弃义地所窃取于中国人之领土,例如满洲和台湾,应理所当然地归还中华民国。”[6]

中英讨论稿

英国代表贾德干爵士在参加修改意见时建议将草案中的“归还中华民国”改为“当然必须由日本放弃”,双方就此进入讨论是否动笔修改原文。
中华民国代表王宠惠,以外交部长名义随蒋介石出席开罗会议,据理力争归还中华民国段落,获得美国代表霍普金斯附议中华民国,后来将公报草案的文字表述为:“被日本所窃取于中华民国之领土,特别是满洲和台湾,应归还中华民国。”这一文本删去了美方文本中语气较强的“背信弃义”和“理所当然”两个片语。[7]

邱吉尔修改定稿

邱吉尔本人,又对公报草案文字进一步作了修改,将文中的“特别是”改为“例如”,又在“满洲和台湾”两个地名后,加上了“澎湖”。“新闻公报”(Press Communiqué)就这样定稿了。(罗斯福和邱吉尔修改稿的影印件载于《美国对外关系文件》第6册)

史达林也表示同意

为征求斯大林的意见,此新闻公报(Press Communiqué)并未签字,而开罗会议结束后第二天(1943年11月30日),罗斯福、丘吉尔即刻前往德黑兰,同斯大林会晤。当邱吉尔询问史达林是否已看过在开罗会议所制订的公报,斯大林回答称他“完全”赞成“公报及其全部内容”,并明确表示:这一决定是“正确的”,“朝鲜应该独立,满洲、台湾和澎湖等岛屿应该回归中国”。[8]

发表

第二天,即1943年12月1日,白宫向外界公布了一项文件,名为“Press Communiqué”(新闻公报)[9]。文件名称中无“开罗”或“宣言”等用词,而后来该文件则逐渐被称为“开罗宣言”。

有关的正式条约

依照国际法惯例,世界各国领土的转移需要正式的条约作为依据,始发生领土转移的法律效果。以下为与开罗宣言内容有关的条约及其内文。

旧金山和约

1952年4月28日生效

  • 第二条:
    • 日本承认朝鲜独立并予以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与郁陵岛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 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 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1905年9月5日获得之库页岛部分,以及邻近各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 日本放弃国际联盟委任统治相关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同时接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1947年4月2日所采取有关日本前述太平洋岛屿委任统治地之信托统治安排。
    • 日本放弃因为日本国家或国民在南极地区活动所衍生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 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与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 第三条:
    • 日本同意美国对北纬 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和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之信托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

中日和约

1952年8月5日生效
1972年9月29日日本宣布废止

  • 第二条:
    • 兹承认依照公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坚合众国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以下简称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 第四条:
    • 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
  • 第十条:
    • 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中华民国法人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所登记之一切法人。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建交;1978年,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其中,《联合声明》第3条重申《波茨坦公告》第8条立场(“《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具法律效力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则载明“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

日韩基本关系条约

韩国是承认开罗宣言,但没有签旧金山和约

《开罗宣言》要求使朝鲜独立。韩国认为,韩国的独立首次得到国际保障。因此当然承认开罗宣言。但由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因为朝鲜半岛唯一合法政府的代表权问题,未签署《旧金山和约》。直至1965年6月22日,韩国才与日本签订《日韩基本关系条约》。

在韩日关系正常化的谈判过程中,韩国方面主张盟国在开罗宣言中明确表示韩国的奴隶地位,是因为日本总督政府通过警察政治的压力和耗尽自然资源,奴役朝鲜人民,要求日本承诺其错误,日本方面的代表久保田贯一郎则希望战后不用多提开罗宣言里面激烈的词句。

另外,因为韩国没签旧金山和约,韩国方面不认为要等签和约才叫做韩国独立。以此质问日本。日本方面则表示:日本批准了“开罗宣言”中所述的韩国独立政策,并签署了降书,就已经认同要让韩国独立。但自那以后日本人被盟国占领,并不是一个完全主权的国家,所以才延误批准韩国独立。认为这是国际法上的特殊例子。

日本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平条约

由于《开罗宣言》要求日本归还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太平洋区域所占的一切岛屿;所以印度尼西亚岛屿应归还。

印度尼西亚于1949年12月27日脱离荷兰正式宣布独立,印度尼西亚虽然签署了《旧金山和约》;却没有批准和约,所以《旧金山和约》对印尼并未生效。1958年1月20日印度尼西亚与日本双方,于雅加达另外签署了《日本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平条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