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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暴力
圖片來自网易号

性暴力是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可能发生在任何关系的人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任何场合。按受害者类型分类,可分为基于性别的性暴力、针对儿童的性暴力和针对残障群体的性暴力三类;按施害者行为分类,可分为性骚扰、性侵害、对不能表示同意或拒绝的人进行的性交易性剥削四类;按发生场合分类,可分为冲突与战争时期的性暴力、家庭中的性暴力、校园中的性暴力和职场中的性暴力四类。受社会文化等因素影响,人们对性暴力往往充满种种误解。

全球范围内性暴力都是一个极为严峻的人际暴力问题,各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期减少性暴力的发生,减轻性暴力产生的危害。我国多部法律对性暴力相关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中涉及到预防和应对暴力、生长发育和青春期保健、性与生殖健康等教育指导条目。全面性教育中对性暴力相关内容做了学习目标和内容的划分与规定,旨在让学习者学会预防、识别和应对性暴力。

调查数据显示,性暴力问题在全球的现状极为严峻。使用酒精与药物,童年时期在身体、性或情感上受过虐待,生活在充斥着肢体暴力与冲突的家庭环境、贫困社区环境的人具有更高的实施性暴力的风险。性暴力行为会损害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并对社会环境的稳定性与安全性造成威胁,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医疗负担和财政负担。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可以从不同层面对性暴力问题进行科学预防与应对,以减少性暴力的危害。

定义

性暴力是指在任何地点发生的由任何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或其它直接针对他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而不论该施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如何。[1]它包括未经同意的既遂或未遂性行为、未经同意的不涉及接触但具备性本质的行为(例如窥阴或性骚扰)、对不能表示同意或拒绝的人进行的性交易行为以及网络性剥削等。[2]

国际法对于性暴力的形式有着更广泛的定义。依照《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第七条〈危害人类罪〉定义:“性暴力包括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其他与之相当的行为。”国际刑事法院的“犯罪要件”将性暴力定义为:“对一人或多人采取武力、武力威胁以及胁迫来达至从事性行为之目的,比如胁迫、令对方恐惧、拘禁、心理压迫,或是利用该人的无行为能力和强制性的环境,来使其(在性行为上)无法行使真正的同意权。”

常见类型

根据受害者分类

基于性别的性暴力

当性暴力行为发生在受害者身上的原因是由于他们的生物学性别或者性别认同,则构成基于性别的性暴力。

针对儿童的性暴力

当性暴力的受害者年龄未满18周岁时,则属于针对儿童的性暴力。

针对残障群体的性暴力

当性暴力行为发生在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身上时,则属于针对残障群体的性暴力。

根据施害者行为分类

性骚扰

性骚扰是指具有性意味的、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和冒犯或带有性色彩的话语,它是除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的行为。

性侵害

性侵害是指各种强迫的性行为,包括口头上的强迫性交,身体上的强迫接吻或触摸,以阴茎、身体的其它部位或物体强行插入阴道、肛门或口腔等。

对不能表示同意或拒绝的人进行的性交易

性交易是指通过参与性行为来换取钱财的过程,若参与性交易的对象不具备表示同意或拒绝的能力,则将此性交易行为视为性暴力。

性剥削

性剥削是一种在性关系上的剥削行为,剥削者利用被剥削者的身体和性,但并不给予被剥削者足够的补偿。

根据发生场合分类

冲突与战争时期的性暴力

指战士所犯下的性暴力行为,包括民兵、政府军和叛乱军。各种形式的性暴力可以系统性地被运用在冲突中,用以“折磨、伤害、拷问、羞辱、要胁、恫吓或惩罚”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性暴力是一种运用于战时的“武器”。

家庭中的性暴力

家庭性暴力是指由某位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或其它直接针对受害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施害者与受害者有可能是伴侣关系,也可能是其他家庭关系。

校园中的性暴力

校园性暴力是指在与校园环境有关的情境中发生的性方面的嘲弄和流言、性骚扰、性侵害、强奸、性羞辱和/或恐吓,被迫观看有关性的行为、图片、照片或网站等行为。校园性暴力的施害者和受害者既可能是教师/教职工,也可能是学生。

职场中的性暴力

职场性暴力是指在工作场合中发生的性方面的嘲弄和流言、性骚扰、性侵害、强奸、性羞辱和/或恐吓,被迫观看有关性的行为、图片、照片或网站等行为。它既可能发生在上司与下属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同事之间。

常见误解

误解一:性暴力只侵害女性?

事实上,性暴力不只侵害女性,男性也可能成为被性侵害的对象。对男性的性暴力可能包括:强奸、强迫手交、强制绝育、虐阴、阉割、让受害者失去生育能力和使之女性化等。

误解二:性暴力只可能发生在两个陌生人之间?

事实上,性暴力也可能发生在两个熟悉的人之间。性暴力可能发生在任何关系的人之间,而且针对女童遭受性侵害的调查显示,多数女童遭遇的都是熟人作案。

误解三:告诉对方你爱他/她(其实不爱)而想和其发生性关系,便不构成性暴力?

事实上,告诉对方你爱他/她(其实不爱)而想和其发生性关系,也是一种性暴力,因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企图也属于性暴力。

误解四:发生性暴力后双方成为恋人或步入婚姻,之前的行为便不是性暴力?

事实上,发生性暴力后双方成为恋人甚至步入婚姻,之前的性暴力仍是性暴力,性暴力行为本身的性质不会因为双方之后关系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误解五:恋爱或婚姻中遭遇性暴力是私事,不能张扬,只能忍气吞声,慢慢等待对方变好?

事实上,恋爱或婚姻中遭遇性暴力一定要寻求帮助,因为对方很可能不会改变,忍气吞声只会使自身遭受更大的风险,并遭受对方连续不断甚至变本加厉的性暴力。

现状

世界卫生组织2014年的数据显示,在儿童虐待行为中,18%的女孩和8%的男孩遭受过性暴力。2016年11月的数据显示,30%的女性曾遭遇来自亲密伴侣的身体暴力或性虐待,7%的女性在某个年龄段曾遭遇过来自非伴侣的性暴力。

世界卫生组织2017年的调查显示,全球范围内有性伴侣的妇女中几乎三分之一(30%)经历过其亲密伴侣的身体和/或性暴力。亲密伴侣暴力的流行率在高收入国家估计为23.2%,在世卫组织西太平洋区域估计为24.6%,在世卫组织东地中海区域估计为37%,而在世卫组织东南亚区域则估计为37.7%。

全球多达38%的谋杀妇女案件系由亲密伴侣所为。除了亲密伴侣的暴力行为外,全球7%的女性还报告曾遭到伴侣以外的人的性侵害。大多数亲密伴侣暴力和性暴力由男性针对妇女实施。

关于校内和学校周边所发生的性暴力数据非常有限,许多受害者不愿意去举报,因为害怕被羞辱或担负污名、或者担心不被别人相信或遭到施暴者的报复。现有数据表明,男孩和女孩都可能成为校园性暴力的受害者,而实施性暴力的可能是同学也可能是教师。撒哈拉以南非洲的七个国家的数据显示,被同龄人实施第一次性暴力的女学生的比例为6.9%(赞比亚)~15.5%(马拉维),男学生的比例为8.6%(坦桑尼亚)~26.6%(尼日利亚)。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数据显示,被教师实施第一次性暴力的学生比例相对较低。

一项针对我国2016~2018年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研究分析显示,400份民事判决书中,0.64%的家庭暴力属于性暴力形式。

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于2020年5月联合发布的《“女童保护”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家庭》,2019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害儿童案例共301起,受害儿童807人,其中年龄最小的儿童年仅4岁。在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七成以上。其中,最严重的是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作案,共76起,占比35.85%,其余依次是家庭的亲戚朋友作案,共27起,占比12.74%,邻居(含同村人)作案共24起,占比11.32%,家庭成员(父亲、继父等)作案共22起,占比10.38%,网友作案共21起,占比9.91%,其他生活接触人员作案42起,占比19.81%。807名受害人中有758人表明了性别,其中女童677人,占比89.31%;男童为81人,占比10.69%。女童在遭受性侵害方面占极大比例,但男童被性侵害状况同样不容忽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2014~2019年间,我国未成年人强奸犯罪人数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强奸罪犯罪嫌疑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5%。2017~2019年间,我国共有4.34万人因性侵害未成年人而被起诉,强制猥亵、猥亵儿童和强奸三类犯罪人数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比例从2017年的22.34%上升到2019年的30.72%,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问题相对突出。

相关研究

性暴力的成因

个人因素

使用酒精与药物,有犯罪前科,自我虐待,常产生关于强制性行为的性幻想,接触色情媒体等行为会导致实施性暴力的风险增高。

缺乏同理心,具有侵略性、认同暴力,偏好高风险性行为和非人道性行为,仇恨女性,遵循传统的性别角色规范,阳刚气质过重等人格特征和个体因素也会导致个体实施性暴力风险增高。

童年时期在身体、性或情感上受过虐待,或曾经遭遇性侵害的人也可能转而成为性暴力的施害者。

与对性方面有侵略性或阳刚气质过重的人长期共处,或与有性暴力与虐待倾向的人产生亲密关系的个体也可能受其影响,发生性暴力行为。

家庭因素

生活在亲子关系不和谐、充斥着肢体暴力与冲突、不支持情感发展的家庭环境会导致实施性暴力的风险增大。

社会环境因素

贫困社区环境,就业机会的缺乏等糟糕的环境因素可能导致个体实施性暴力。

社会部分群体对性暴力所持的宽容态度可能导致性暴力施害者肆意妄为,性暴力行为愈演愈烈。

司法和执法体系缺乏应对性暴力的专门法律和条款,对性暴力犯罪者的制裁过轻等因素会导致惩戒手段对性暴力施害者的威慑力较低,从而导致性暴力发生率升高。

性暴力的危害

性暴力行为会损害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并对社会环境的稳定性与安全性造成威胁,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医疗负担和财政负担。

危害身体健康

性暴力可能造成性及生殖方面的健康问题,例如:生殖健康问题、性功能障碍、性传播感染(包括艾滋病)、非意愿妊娠、不孕、盆腔炎症等。

性暴力也可能对受害者造成躯体损伤,例如:腹部/胸部损伤、脑部损伤、青肿和鞭痕、撕裂伤和擦伤等。

危害心理健康

性暴力可能导致受害者产生认知障碍,也可能导致受害者产生情绪障碍(例如:抑郁、焦虑、感到羞愧和内疚等),还可能造成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心理疾病。

性暴力行为也可能导致人(既包括受害者也包括施暴者)的价值观扭曲,导致社会崇尚暴力、蔑视法律的不良风气。

导致危险行为

性暴力会导致部分危险行为(吸烟酗酒、吸毒、自杀行为和自虐等违法的、暴力的和其他危险的行为)的发生概率增大,对个人和社会带来消极影响。

造成社会负担

性暴力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医疗压力和财政压力,也会危害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性暴力对人造成身体伤害与精神伤害,社会不得不提供大量的医疗资源对受害者的身体与精神损伤进行治疗,医疗负担加重。

对性暴力行为的处理会消耗大量资源,从而加重了社会与政府的财政负担。治疗、就医及其他保健工作中的花费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司法系统运转和其他机构运转所产生的间接成本都带来了巨大的财政负担。

性暴力所带来的人的精神与行为问题、价值观的扭曲也会对社会的稳定性与安全性造成威胁,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如何预防和应对性暴力

政府层面

第一,政府应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传达反对性暴力的信号,为干预和打击性暴力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二,政府应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制订干预性暴力行为的专项政策,促使对性暴力行为的干预工作的有效实施。同时,各行政部门管理者应确定适应于自身的性暴力行为干预制度和行为准则,确保持续惩处因性暴力而违法违规的行为,表达坚定的反性暴力立场。

第三,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畅通的、适合各类受害者年龄和性别特点的上报机制,让受害者确信,相关人员在知晓此类事件后会采取积极行动并保护,且受害者不会遭到报复。

第四,有关政府机构等应做好持续的数据收集工作,应用精确可信的数据为性暴力行为制订合理的干预机制。

社会层面

社区组织应加强自身对于性暴力行为的干预之紧迫性的认识,社会相关机构应基于各方的合作,尽可能改变不利于社会安全的社会规范与运行机制,营造共同反对性暴力行为的社会氛围。

学校层面

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在预防性暴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学校应构建和谐、温馨、健康的校园环境。一方面,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德育,通过全面性教育、生命教育、人格教育、安全自护教育、生活指导教育、法治教育等课程与活动,培养学生的良好品格,杜绝性暴力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学校应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并主动组织教职工进行专项培训与学习,提高其对性暴力行为本身及其背后原因的认识,促进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的形成,减少性暴力事件的发生。同时,学校应确保校园安保措施,强化安保威慑作用,并推进司法进校园工作,为学生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制度环境。

学校还应不断完善校园管理制度,制订明确的规章制度,划分教职工在预防、应对性暴力行为方面的责任;健全应急处理预案,设立资料组、外联组、法律组、心理咨询组,做好事前预防、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工作。

家庭层面

父母应主动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为孩子提供温馨愉悦的家庭环境,让孩子在家庭环境中习得阳光、积极的处事方式;非原生家庭的父母应更加注意关心孩子的身心发展情况,为孩子提供适时适宜的指导;家长应采取合理的教养方式,在教养孩子的过程中,表现出对孩子的关爱与尊重,并注意疏导孩子的不良情绪,帮助孩子保持开朗、乐观的心态。

个人层面

个人应加强对性暴力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对性暴力行为及其原因的认识,掌握识别与回应性暴力行为的合理方法。一方面,个人应加强自我保护,使自己免受性暴力行为伤害,如果不幸成为性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应学会寻求他人或机构帮助;另一方面,个人应培养自身情绪管理能力,在遭遇与他人摩擦或冲突时,采取积极沟通的方式,和平解决矛盾。

典型案例(胥明乔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5日,胥明乔通过QQ认识赵某并聊天。胥明乔冒用他人照片自称“许某”,邀约赵某见面未果。经赵某介绍,胥明乔以“许某”身份与被害人严某1(女,2001年12月27日出生)加为QQ好友并聊天,二人约定当晚见面。聊天过程中,胥明乔谎称安排摩托车在高县双河乡原派出所门口等严某1。次日凌晨零时许,严某1应约到达约定地点,胥明乔冒充摩托车驾驶员接到严某1后驾车将严某1带至高县双河乡双河村2组集体山林处林地内,将严某1按倒在地,采用按手、卡颈等方式强行对严某1实施了亲吻,并摸了严某1胸部、阴部。严某1奋力反抗,咬伤了胥明乔的左脸部,又用石头打了胥明乔的头部,趁胥明乔不备跑离现场向附近村民求助。2017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严某1跑回其姑姑严某2家中。2时40分,严某2亲属胡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检查,严某1嘴唇、胸部、阴部、颈部、手均有伤痕。次日,公安民警在宜宾县翠柏商贸城5号楼2楼商贸网吧将胥明乔抓获。

法律裁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胥明乔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等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胥明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胥明乔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后,原审被告人胥明乔提起上诉,认为其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系经过被害人同意的,被害人之所以报案是由于未满足被害人提出再给300元的要求。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即使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一审的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裁定结果为:胥明乔为满足私欲,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亲吻、抚摸被害人胸部和生殖器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经查,胥明乔虚构假的身份、年龄、照片以诱骗被害人的事实有QQ聊天记录截图、被害人严某1供述、证人赵某证言及其本人的供述予以证实,证明胥明乔的动机不纯;本案案发过程的直接证据虽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证实,但被害人对被性侵害事件始末、细节的描述有QQ聊天记录、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事发后,被害人先到附近住户求助,回到家后亲属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有证人杨某、严某2、胡某的证言予以证实,说明本案案发即时、自然。反之,胥明乔对其隐瞒真实身份诱骗被害人,深夜将被害人带至偏僻山林的行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未能洞察危机被胥明乔诱骗外出,不存在过错。胥明乔对未成年人暴力实施性侵害,已严重侵害被害人身心健康,性质恶劣,且系累犯,无任何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从严惩处。法院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育意义

家庭、学校、社会应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责任,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对动机不明的会面邀请、僻静无人的场所等要素提高警惕,减少性侵害悲剧的发生;同时,应在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时给予帮助与心理辅导,及时报案寻求法律解决。若不幸遭遇性侵害,应注意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留存证据,以便为自身维权提供法律证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