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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崙民法典》,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法國近代民事法律規範。1979年商務印書館出版過李浩培等人的譯本。現中譯本根據法國《達羅斯》法律出版社1978—1979年法文版,由北京大學出版社1982年6月出版,馬育民譯。收編於《世界百科名著大辭典》。

從1803年至1804年間,本法典以36部單行法的形式陸續在立法院通過,1804年3月21日以法國民法典之名由拿破崙簽署公布實施。1807年改稱拿破崙法典,1816年又恢復原名,1852年再次改稱拿破崙法典。從1870年以後,就一直稱為法國民法典,但通常仍然用拿破崙民法典這個名稱。

內容簡介

本法典借鑑了羅馬法《法學階梯》的體系,全文由總則和3卷組成,共35編、126章、2283條,中譯本約32萬字。以簡潔的語言表述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以及人身自由和私有權絕對的總精神。其中,總則(第1—6條),類似導言,是有關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適用範圍的規定。第1卷(第7—515條),是有關人的規定,有11編、38章、514條,除對民事權利的享有及喪失、身份和住所作了規定外,並就成年人法律地位、民事權利、婚姻家庭關係,以及收養子女、親權與監護等均作了規定。第2卷(第516—710條),是有關財產及對所有權的各種變更的規定,有4編、10章、196條,對財產的分類、所有權、用益權及各種役權作了規定,特別是役權規定得尤為詳盡。第3卷(第711—2283條),是有關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這一卷中規定的內容很廣泛,除總則外,還有20編、78章、1572條,其中,有關於繼承、生前贈與的內容;關於各種債務、質權、抵押權及民事拘留與契約的內容;還有侵權行為、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以及有關時效、占有方面的內容。從19世紀80年代開始,至20世紀50年代初期,在條款內容上作了100多次修改、廢除和增補,其中增補或廢除者441條,保留者1840條,但其結構體例、編章序目仍然保持原來面目。其條款內容有如下較明顯變化:在民事主體方面,對享有主體資格的成年人年齡由21歲降低至18歲(第488條);民事權利享有方面,增加了為社會公共利益而限制個人利益的條文,「一切人有義務向法庭提供協助,以闡明真相」(第10條);在婚姻家庭方面,加強了「平等」傾向,「父母在婚姻期間,共同行使親權」(第372條),「夫妻各方享有完全的法律權利」(第216條);在財產所有權方面,對他物權(添附權、用益權、使用權和侵權等)規定得更周詳,對合夥的條文增補占原有的70%;在契約方面,擴大了對個人契約自由的限制,法官有權對約定賠償額予以增、減(第1152條);至於在損害賠償方面,分別增加或強調了無過失責任和過失責任的原則。

本法典的立法思想有三:一是人身自由原則——「一切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第8條),「年滿18歲為成年;達此年齡者,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二是所有權絕對原則——「所有權為對物完全按個人意願使用及處分的權利」(第544條),「任何人不得強制轉讓其所有權」(第545條)。三是契約自治原則——「依法訂立的契約,對於締約當事人雙方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第1134條),以不違背「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第6條)為前提。

本法典是法國第一部民法典,內容龐大詳盡,立法技巧新穎,編排條理,邏輯嚴謹,用語簡明,影響深遠。19世紀以來,許多歐洲和拉丁美洲國家,如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以及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及至中國國民黨政府頒行的民法典等,莫不相繼採用或者仿效拿破崙民法典,正如恩格斯說的:「拿破崙法典成為世界各地編纂新法典時當做基礎來使用的法典」(《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484頁),「是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同上書第4卷第248頁)。

《世界百科名著大辭典》

《世界百科名著大辭典》以「齊全、新穎、系統、科學、穩定」為編纂原則,選收了1985年以前出版的自然科學、技術科學、綜合性科學、社會和人文科學[1]文學藝術等方面500多個學科(包括主要學科及其分支學科)的名著,以及世界各大宗教的重要典籍。其中有科學上各主要學派的代表作,文學藝術上各主要流派[2]的代表作,宗教上各主要宗派的主要典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重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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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高考知識積累: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的區別,新東方高考網,2020-06-01
  2. 文學流派及其主要作品,道客巴巴,201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