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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为中国大陆对确定纳入保护对象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统称,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分为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由国务院、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及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意义
一旦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建设工程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遵循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确定标准
一、确定纳入保护对象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统称,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二、人们把那些不能移动的文物称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如周口店北京人遗址、铜绿山古铜矿遗址、秦始皇陵、李时珍墓、郭沫若故居都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些文物保护单位都是古代科学技术信息的媒体,对于科技史和科学技术研究有着重要意义。例如山西应县佛宫寺的木塔,建于1056年,高67.31米,从1305年到1976年遇到过12次5度以上地震,至今保持完好状态,它的结构、地基等诸多方面在建筑学、物理学上都有重大意义。再如唐山地震遗址,传递着大量的地震信息。青少年科技活动要充分利用这些文物。
三、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具有重要价值的地面、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的总称。根据其价值,一般分为国家级、省级、县(市)级三个级别,分别由国务院、省、县(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文物类型,一般可分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2]。根据文物法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建立“四有”: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挖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建立保护机构或有专人负责管理,加强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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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司法部, 2008-4-2
-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构成,中国社会科学网,2018-8-23